起家厝繼承要注意!三種情況教你規劃,避免家庭失和

一宅三生,虽然每个人只有一回生命,但一宅的家人有老中幼三代,或长或短都曾在起家厝生活着。一个屋檐下,三种生命历程彼此关照着。

父母留下起家厝是一番美意,如果子女团结一心守住家产,固然可喜,起家厝则发挥类似祭祀公业的作用,成为家族的公共中心,互相加油,和气生财。然而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子女不和者,事所恒有。父母好心留给后代的起家厝也可能衍生纠纷,若能在生前预先规划,透过遗嘱、生前赠与或信托等方式,可避免后代争权夺利撕破脸。

《高年级法律课》 图/三民书局 提供

遗嘱规划

父母可考虑将未来可能分散的产权集中过户给某子女,避免财产共有。若是以遗嘱为之,当遗产很多时,固然可以将各个财产分别归属给各子女以发挥经济效率并求其公平,例如起家厝分给某子女,其余财产分给其他子女,均为个人单独所有;

但若遗产只剩下起家厝或少数特定财产,用遗嘱指定应继分或是遗赠的方式处理则可能会衍生特留分的纠纷,也就是没有分到或分不够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会主张其特留分(如子女之特留分为其法定应继分之二分之一)而另起争讼。

▶▶▶特留分:将应继分中的特定比例保留给各法定继承人,即便被继承人透过遗嘱分配财产,各继承人最少也可分得该特定比例的财产数额。

生前赠与

为避免日后之遗产纠纷,父母可考虑以生前赠与的方式将起家厝移转到某子女名下。由于该子女因受赠而取得产权,该财产等到被继承人(即父母)死亡时已经不是遗产了。惟为避免父母因失智或容易受骗而遭不肖子女设计为赠与行为,宜妥善利用监护宣告制度以保护长者的财产安全。

另外应要注意,如果是因为结婚、分居或营业所为之特种赠与,法律上会认为这是先把遗产付出去了,所以要将该赠与价额从该继承人的应继分中扣除(又称归扣)(参见民法第1173条)。

实务上有为规避赠与税,而将不动产赠与改以买卖名义为之但却无金流往来(即假买卖真赠与),惟此举将妨害地政机关登记之确实,恐涉犯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不可轻忽。

另有父母生前以无偿方式将财产移转登记至某子女名下,等到过世后,子女会对该移转行为是借名还是赠与起争执,如果认定是「借名」,则借名人应返还该借名财产给全体继承人作为遗产再重新分割(参见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52号民事判决)。

很多父母会担心把财产赠与给子女之后,就失去保障而被弃养,故需要保留相当之控制权。基此,就生前赠与,父母亦可与受赠子女有明白表示或约定:其于父母在世时需承担主要的扶养义务,且在父母过世后应要负担祭祀之责。若是该子女获得产权过户后却反悔弃养父母,父母可依民法第412条或第416条规定撤销赠与,以资控制。

信托管理

父母亦可考虑采用信托制度,例如将起家厝交付信托,由专业受托人成为起家厝之名义所有人,如此则产权集中易于管理,于父母在世将起家厝供父母居住,或出租后将租金供长辈安养之用,当父母死亡之后则以扶育子女为重,将租金收益分配给后代,等到适当时机再分配财产,以共存共荣。如此一来,即使父母人老死去,亦仿佛能从坟墓里伸出手来继续掌控财产的管理,此「死人之手」可让家产富过三代永续经营。

综上,起家厝不仅具有房子(House)的经济意义,更寓有家庭(Home)的精神意涵。由子女依法律平均继承父母留下的起家厝,看似分配公平且维系家人关系,却可能因为子女意见分歧而难以有效利用。长者实有必要考量在生前预先规划以免死后留下争议。

父母生前将名下财产「赠与」其子女或家属,但仍保留该财产之管理、使用、收益之权限 图/freepik

法律参考工具

●明白表示赠与要当作遗产的一部分

若被继承人明确表示以赠与特定财产来预付遗产,实务上有认为得类推适用民法第1173条而归扣(参见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家上字第20号民事判决)。

●附限制的赠与

实务上亦存有一种家产安排方式:父母生前将名下财产「赠与」其子女或家属,但仍保留该财产之管理、使用、收益之权限,待父母过世后,始由该财产之名义所有人(即子女)取回管理、使用、收益之权限。法院认为上开附限制之赠与并非「借名」登记契约。

因为借名登记契约之出名者,就该财产仅为登记名义人而不是实质所有权人,而附限制之赠与契约的登记名义人则是该财产之实质所有权人,只是其就受赠之财产在约定的范围内就管理、使用、收益之权限受有限制而已(参见台湾高等法院104年度上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

本文摘自《高年级法律课》,三民书局2021/01/08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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