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带新婚妻回家同住 女子不爽提告求搬走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台中市一名谢姓女子前夫离婚后达成协议,可拥有儿子监护权及永久居住在前夫房屋权利,但前夫却带着新婚妻子入住,谢女不服,提告要求迁出,遭到台中地院驳回。

台中地院判决指出,谢女与詹姓男子结婚,育有一子,两人在民国95年协议离婚,谢女拥有儿子监护权极可拥有使用前夫房屋,不得强迫搬走,水电杂费则由詹男支付,且詹男需每月支付扶养费6000元。

谢女指控,前夫不仅在6年前不顾她的反对,自行带越籍女友人住3个月后搬离,3年前又再度搬回,还把新婚妻子的户籍迁入,有违当初的离婚协议约定,因而提告,要求詹男及新婚妻搬走。

对此,詹男则表示,当初答应提供房屋给前妻使用,是为了减轻前妻扶养儿子的压力,但他及他的家人仍可使用。台中地院认定,双方约定的永久使用权,仅成立使用借贷关系,同意谢女若不愿搬走,可永久居住,若无契约特别约定,谢女应无排除所有权人使用的权利。

台中地院认为,詹男房子有3房,谢女与子各住一间 ,詹男与新婚妻搬入同住其中1间房间,并未侵害谢女居住权,谢女告诉被判驳回。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