尪「约砲」多女还带回家中爱爱 妻离婚后怒告求偿百万

新竹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指控,他的老公阿德(化名)与女子阿芳(化名)2人在家中、甚至卧室发生不正当关系。(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新竹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指控,他的老公阿德(化名)与女子阿芳(化名)2人在家中、甚至卧室发生不正当关系,甚至跟多名女子「约砲」,侵害小美配偶权,自应赔偿原告精神慰抚金100万,法院审理后认为阿德须赔偿小美25万元。可上诉。

小美主张,她与阿德于107年9月21日结婚,阿德于两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阿芳发生性行为,且阿德承认自己外遇,并非仅与阿芳有不正当之男女关系,亦与多名女子「约砲」,且依阿德与阿芳的对话内容可知,其2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之地点不乏小美家中、甚至卧室,是阿德侵害原告配偶权之情节实属重大,要求阿德与阿芳连带赔偿100万元。

据小美提供的证据显示,阿德与阿芳的对话中详细描述了性行为的日期、地点及其他细节,这些资料均来自小美通过手机录制的LINE对话纪录。尽管阿德辩称该证据属于违法取得,并不应作为判决依据,法院认为,基于案件特殊性及比例原则,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并可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

此外,法院认为,尽管小美曾在离婚时已取得部分证据,仍可根据婚姻关系的破裂及后续情况进行赔偿请求。最终,法院认为,阿德与阿芳多次发生性行为,及阿德曾将阿芳带返两造住处发生性行为等侵权行为,认小美请求非财产上损害赔偿以50万元为适当。

因阿德与阿芳共同不法侵害小美之配偶权而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亦即其二人内部分担额各为25万元。其次,小美与阿芳于113年7月19日成立诉讼上和解,阿芳愿赔偿原告20万元,小美抛弃对阿芳之其余请求。因此小美请求阿德赔偿精神慰抚金25万元,为有理由,逾此范围之请求,则属无据。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