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高市議員賴文德收賄10萬元 判刑7年8月定讞

前国民党高雄市议员赖文德担任高雄市桃源区公所秘书期间收受承包标案业者贿款10万元。一、二审均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处赖文德有期徒刑7年8月,最高法院日前驳回上诉定谳。

一审的桥头地方法院判决指出,赖文德自民国104年6月至107年12月间担任高雄市桃源区公所秘书,有代理区长决行、督办区公所发包工程与款项的权限。

判决表示,桃源区公所于105年11月公开招标「高雄市桃源区温泉设施地质钻探及纳骨墙兴建规划采购案」,由林姓业者得标;赖文德于106年1月、同年12月以不同名目分次收受林男交付的现金贿款,共计新台币10万元。

一审审理时,赖文德主张,内政部要求民众迁葬同意书,纳骨墙标案因此进行不顺、迟迟无法结案,林男对他心生不满而乱说话。赖文德的主张,未被法官采信。

一审认为,林男交付的现金与赖文德职务行为有对价关系,赖文德所为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的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

一审合议庭审酌,赖文德本应廉洁自持,竟为牟私利,无视法令规范,利用职权向承包标案的业者收贿,破坏人民对政府的信赖,应予非难,又犯后否认犯行,饰词狡辩,判处7年8月徒刑,褫夺公权5年,并没收犯罪所得10万元。

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审理。二审审理时,赖文德仍否认犯行,主张部分款项是他先前替林男代垫的活动费用,但未被法官采信,驳回上诉,仍维持原判。

赖文德不服,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无违误,调查完备,日前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前国民党高雄市议员赖文德。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