侨委会驻地秘书性骚下属 监委揭「情节重大」通过弹劾

监察院。(本报资料照片)

原侨委会驻圣保罗办事处一等侨务秘书张希贤,任职期间利用公务上之权势及机会,对下属乙女有过度追求等性骚扰行为,令被害人感到不舒服,逾越职务分际,严重影响政府及驻外侨务人员声誉及形象,情节重大,监察院会日前审查通过监察委员王美玉、纪惠容、王幼玲弹劾提案,全案移送惩戒法院审理。

弹劾案文指出,张希贤于乙女未抵任前,向该驻处同仁提及有关乙女私生活不检点、与会内已婚男性长官过从甚密等不实且负面评论;复于乙女初抵任时暂居在旅馆期间,数次试图拥抱乙女,又于112年1月至6月间,在乙女已多次表示拒绝追求下,仍利用公务上之机会及权势,不当追求乙女并对他人讹称其与乙女有交往关系。

弹劾文强调,张希贤亦屡以驻外人员保防需求或维护乙女安全为名,实则系为掌控、刺探乙女行踪与隐私,甚至向乙女传送占有欲、吃醋之言词,令乙女感到害怕、生气、觉得被冒犯,造成敌意性、胁迫性、冒犯性之工作环境,且被弹劾人为追求乙女,竟逾越职务监督分际,替乙女处理公务。

监察院表示,本案经侨委会性骚扰防治、申诉及调查小组认定被弹劾人性骚扰事件成立,并指出被弹劾人就情感上对乙女之互动关系,已影响当事人彼此间应有合理之职务监督;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亦驳回其提起之复审。监察院经调查有关侨委会及乙女提供之物证资料与证人访谈纪录,足认被弹劾人对乙女有性骚扰行为。

监察院认为,核其行为不仅侵犯乙女人格尊严,并严重影响驻外人员之声誉及形象,有违公务员服务法第6条、第7条之规定,情节重大,有公务员惩戒法第2条之违法失职行为,而有惩戒之必要,爰依宪法第97条第2项及监察法第6条等规定提案弹劾,移送惩戒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