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性骚案被害人竟遭记2大过 监察院纠正侨委会
监察院。(本报资料照片)
侨委会专员张希贤任职于驻圣保罗办事处任一等侨务秘书期间,对受其监督指挥的乙女有过度追求等性骚扰行为。监察院指出,侨委会在知悉驻外侨务人员性骚扰事件时,未能依法采取有效的纠正及补救措施,后续又对申诉被害人接连给予不利之处分,衍生有违反禁止申诉报复规定的疑虑,监察院提出纠正,也请侨委会议处性平业务相关人员。
监委王美玉、纪惠容、王幼玲今日针对侨委会性骚扰案发出纠正新闻稿指出,侨委会专员张希贤任职于驻圣保罗办事处任一等侨务秘书期间,对受其监督指挥的乙女有过度追求等性骚扰行为,经乙女112年6月14日向侨委会徐佳青委员长揭发;但乙女认为未获妥适处理,经立法委员112年10月2日召开记者会,引发社会关注。
监察院接获乙女陈情并立案调查,发现该驻处及该会分别在112年5月、6月间知悉这起性骚扰案,却未能依修正前的性别平等工作法(下称性工法)采取有效的纠正及补救措施,而乙女提出申诉后,该会又接连给予调职、考绩丙等、共二大过等不利处分,不符合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则的要求,且反观行为人张希贤只受到申诫一次的惩处及考绩乙等,衍生乙女是因为申诉而遭到不利处分的疑虑。
监察院在113年12月5日全票审查通过监委王美玉、纪惠容、王幼玲对张希贤提出的弹劾案,同年12月19日外交及国防委员会审议通过3位监委提出的调查报告,除纠正侨委会外,并请该会议处性平业务相关人员及要求外交部确实检讨改进。
纠正案文指出,侨委会派驻2名侨务人员在圣保罗侨教中心办事,而张希贤身为主任,综理中心业务,竟利用公务上的机会与权势,对乙女有过度追求等性骚扰行为,经乙女于112年6月14日向该会委员长揭发,该会知悉后未依性工法启动调查程序,也未采取有效的纠正与补救措施并对乙女提供咨商辅导,由委员长向该2人厘清并以口头责令双方保持特定距离及调整业务互动方式,但这些仅用口头且属于空间上的隔离措施,2人在职务及业务上仍存在上下隶属权势关系,导致无法避免损害继续扩大。
之后乙女针对张希贤仍持续刻意制造敌意环境等,于112年7至9月不断追问及求助,但该会仍然未能采取适当的解决措施,张希贤直到112年10月30日才离任返台,使得乙女陷于有敌意、不友善之虞的工作环境达4个多月,显然该会违反性工法所课予的防治义务,确实有违失。
调查报告再指出,驻外机构馆长综理馆务,指挥监督各机关驻外人员,依规定也负有防治性骚扰的责任,但驻圣保罗办事处112年5月间已知悉这起性骚扰事件,该驻处冯处长在本院询问也指出:「乙女在长期紧张、焦虑的时间度过,从112年7月开始,张希贤一直在外面用各种方法来放话,或试图转移焦点,或是让情况逐渐失控等情形」,却仍未依规定启动调查厘清事实,冯处长并以侨委会委员长已有相关处置为由,未采取纠正及补助措施,让乙女持续处在有敌意、不友善之虞的环境,确实有疏失。
纠正案文又指出,性工法是以申诉为基础的法制,因此第36条明文禁止申诉报复,而本案乙女陈情并经立法委员于112年10月2日召开记者会揭露本件性骚扰案,接著于10月12日提出申诉后,侨委会旋即于同年10月19日发布派令,将乙女调回会(因为职等一样)、112年度年终考绩考列为丙等,并于隔(113)年追查有关乙女112年旷职及与中资机关驻外人员(下称中资人员)联系往来等情事,认定属实而对乙女各记一大过。
3位监委认为乙女提出申诉与侨委会不利处分间,具有时间密接性,且调查发现,乙女不需打卡,请长假要经过馆长签名核准,事后却被追溯认定为旷职,可见针对乙女请假异常或疏误,驻处处长怠于审核,该会则怠于适时提醒,对乙女有利部分,也未详加注意。至于驻外人员与中资人员联系往来部分,依外交领事人员奖惩标准表,记一大过者,应以违反外交事务遵循事项或公务纪律等行为,致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情节重大。侨委会以乙女与1位女性中资人员接触6次,就给予一大过处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显有疑虑。
监委认为,侨委会给予的不利处分有不符行政程序法比例原则之疑虑,也未针对乙女有利部分加以考量,与行政程序法的平等原则、诚信原则及有利不利应一律注意原则相违,而衍生乙女因提出申诉致遭不利处分的疑虑,确实有违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