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卫副教授疑性骚学生 监院纠正台湾大学

台湾大学陆续爆出性骚扰案件,监察院认定台大未承担保护学生的责任,使揭露性骚扰事件后,学生遭到安全威胁,甚有学生必须重写论文,影响受教权利,均有重大违失,因此纠正台大。(报系资料照片)

台湾大学2022年9月知悉甲生与宿舍辅导员间疑似有校园性骚扰事件,虽进行校安通报,但甲生仍持续被骚扰,遭检方依跟骚法、强制罪起诉,后续还出现公卫学院甲师性骚学生的案例,监察院认定台大未承担保护学生的责任,使揭露性骚扰事件后,学生遭到安全威胁,甚有学生必须重写论文,影响受教权利,均有重大违失,因此纠正台大。

监委王幼玲、纪惠容、林郁容调查发现,宿舍辅导员与学生性骚扰事件,台大未能确实减低双方当事人接触机会等即时防治、保护作为,也未迅速妥善处理,殊有不当,而宿舍辅导员应如何处置,应有标准作业方式,该校未能提供适当辅导,建立应有的行为准则,并给予相关训练。

监委指出,台大公卫学院副教授涉嫌性骚学生,台大生虽经性平会协助更换指导教授,却未主动介入协调论文之智慧财产权,导致该生口试前需重写论文,严重影响其受教权利,显示台大未能承当起保护学生权益之责任。

监委表示,台大虽已增列规定,指导教授对所指导之研究生为性侵害、性骚扰或性霸凌,研究生得主动请求终止指导关系,维护受害学生的权益,但请求是否于性平会决议性平事件成立之后为始点,以及性平会决议性平事件不成立时,后续师生如何维系指导之关系与适时提供学生救济管道等问题的处置,均欠周延。

调查报告指出,公卫学院副教授师性骚扰多名学生,虽经教评会,表决通过停聘1年,但教评会之会议纪录所载,甲师惩处是依性平会的建议进行投票,其中只有停聘「3年」与停聘「1年」之选项,但却没有说明为何由「3年」直接改为「1年」的具体理由。

另外,该师于教评会审议时对本案所持之态度,与性平会调查报告所称「颇能展现自我反省态度,堪称犯后态度良好」,难谓相符,显示教评会审议本案之经过与惩处之理由,显有欠妥之处,教育部就台大教评会决议仅予停聘1年之惩处仍予核定,亦失公允。

监委进一步指出,教育部允应汇整校园性平事件案例之态样,提供学校性平会惩处建议之参考,学校教评会若要变更性平会之惩处建议,应有明确指引,并附具充分之理由,避免因程序不周引起外界訾议,另各大专院校对受害学生得否请求终止指导关系的相关规定不尽相同,教育部允宜研议于性平会调查过程,保障学生受教权的配套措施与透明的流程,并加以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