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馬吳競選經費 卓伯仲判2年10月定讞

彰化县前县长卓伯源胞弟卓伯仲十二年前担任马英九、吴敦义彰化竞选总部执行总干事时,以开立不实发票方式侵占一八○○万元经费,最高法院依商业会计法填制不实罪判卓两年十月徒刑定谳,确定要入狱。

卓伯仲二○一一年十一月起担任马吴彰化竞选总部执行总干事,并收受、保管马吴「全国」竞选总部、国民党彰化县委员会转交的辅选经费;他先泄漏彰化县政府采购台湾灯会环保袋招标规格、颜色等内容,让友人厂商可先开工生产,犯公务员泄漏国防以外秘密消息罪判刑六月确定。

卓伯仲得知朋友公司资金不足,无法支付货款,生产进度不顺,友人请托他调度资金协助周转,卓指示会计将一千万经费汇入朋友公司帐户,再以不实发票核销。隔年,卓伯仲又以假印制对开海报发票,不实核销八百万余元。

一审依违反商会法、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等罪判卓伯仲九年,二审改判八年半,更一审依侵占、违反商会法等罪判刑五年,另有一年得易科罚金之刑,被最高法院撤销发回更审。

更二审认为卓伯仲身为执行总干事,有妥善保管、在辅选事务范围支出经费的责任,却为掩饰犯行,设法取得不实发票核销经费,行为、手段和动机不可取。

更二审指出,卓应知人民期待的是借由法律透明的监督机制,摆脱党国不分、公库通私库、政商勾结恶习,但他利用民主制度包装、支持者热情捐输,以党库通家库方式恣意行事,逃避应受政治献金法规范的监督义务,犯罪后否认犯行,态度不佳,依法判刑两年十月;最高法院认为判决没有违误,驳回上诉,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