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海峡研究院案 跨部会小组今天认定违反两岸条例

清华海峡研究院于国立清华大学校内设置新竹办公室,引发风波。(清大提供/林志成台北传真)

有关清华海峡研究院于国立清华大学校内设置新竹办公室一案,教育部与经济部、陆委会组成专案小组,今天日前往清华大学育成中心、清大校友总会及财团法人自强工业科学基金会进行查察,相关事证初步研判涉有违反两岸条例,后续即移请该基金会主管机关经济部办理裁罚程序。

清华大学校友会与中国大陆厦门市政府、北京清华大学在新竹清华大学校内育成大楼共设「清华海峡研究院」、「清华海峡研究院新竹办公室」,从事技术研发、揽才、投资,遭质疑违法两岸条例,教育部已要求该办公室立即停止运作,并将依法开罚50万元。

教育部与经济部、陆委会组成的专案小组今天也前往进行查察,发现该办公空间系由自强工业基金会向国立清华大学租赁清大育成大楼5楼空间后,转租厦门清华海峡研究院并由该基金会进行空间代管,相关事证初步研判涉有违反两岸条例第33条之1情节。

另有关清华海峡研究院新竹办公室涉违反两岸条例40条之2部分,教育部与经济部将就今日掌握事证续查,并请陆委会提供法律认定意见后,即办理裁罚程序。

教育部也将续请国立清华大学说明厘清学校与自强基金会、校友总会及清华海峡研究院(新竹办公室)之产学研究合作情形、师生参与情形及办公室产权使用情形。

同时,教育部今天发函全国各大专校院,两岸教育交流目的是促进相互了解与沟通,应本着「平等互惠」原则,遵循两岸条例、相关法规及现行政策,办理各项教育交流活动。师生参与两岸教育交流活动,及校内空间对外租赁或开放运用时,应符合两岸条例第33条之1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