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IT修法添活水 开发型投资画红线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本周四审查行政院《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修正草案。(本报资料照片)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本周四审查行政院《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修正草案,要允许扩大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架构,采基金与信托双轨并行,为不动产、公共建设添活水。但为保障大众投资人权益,法规也针对开发型不动产投资画出红线。
这次审查也会并案立委郭国文与林楚茵版本,合计行政院共有三版草案。郭版要求需视开发者是否已依不动产兴建计划及财务计划控管,再评估是否有可预期、稳定的财务回收等;林版则着重不得投资可居住使用的住宅。
据政院版修正法规,REIT可以投资已有稳定收入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权益、开发型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权利。像是商业办公大楼、观光饭店、百货公司、物流仓储、数据中心大楼、医疗保健大楼、长照服务区、风力发电与太阳能发电厂等。
但为了避免动用基金后迟不开工,规范REIT投资开发型的不动产,或不动产相关权利,须取得建造执照后才能动用基金。此外,募集型的不动产若要投资开发型不动产,仅限都更危老、促参公共建设及中央核准建设,且开发型不动产占净值比率不可超过30%;若是私募型的专业投资人,比率则由金管会另行规定。
为了避免开发型不动产业者获得政府投资与保证收益后,利用基金筹措大笔资金,自身则仅出少少资金,造成道德风险,法规也明订,REIT不能投资政府、公股出资占20%以上的事业,或者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持股10%事业。惟不含促参非自偿部分补贴或者所需贷款利息或按营运绩效给予的补贴、不动产参与都市更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