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解决纠纷需破除“唯技术论”

贾少学 王竞

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正在对经济社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小到购物网站消费者行为的精准预测,大到“城市大脑”对整个城市信息的处理和调度……人工智能技术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具象化。

法治国家建设而言,人工智能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融合发展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理念认识不够深入。各地区、各纠纷解决机构对人工智能的重要性认识程度深浅不一,大多对人工智能在决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潜在歧视等技术异化现象不够警惕。

二是制度建设不够完善。国家层面还缺乏综合性顶层规划设计法律,相关职能部门职责界定、纠纷解决资源配置、工作机制等问题还主要依靠政策推动,难以充分调动全社会的资源。

三是算法技术瓶颈突出。多数平台只是把调解现场搬到网上,并未形成真正符合时代特点的在线解纷方式方法。同时,尚未建立完善相应的纠纷数据共享机制,存在“数据壁垒”问题。

还需警惕的是,在线调解平台系统大数据分析能力助力决策智能化的过程中,决策权正在悄然从人转移到机器手中。这种决策权的转移,必然伴生技术陷阱,由此还会衍生复杂的伦理、法律和安全问题。

解决问题关键,在于破除“唯技术论”。除了注重人工智能技术的精细化运用之外,还应基于产学研更紧密的合作、更有效的监督,让人工智能技术像“水电网气”一样落到实处、造福于民。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全球安全治理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