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修宪:不保持战力但「保持自卫队」

▲根据日本宪法规定自卫队只能维持「自我防卫」,无法「保持战力」。(图/路透社,下同)

国际中心综合报导

日本自民党宪法修改推进本部在提出的修宪草案中,将继续保留宪法第9条第1款的「放弃战争」与第2款的「不保持战力」条文,并新增「保持自卫队」条文。此前,修宪推进本部前干事长石破茂等人曾强烈主张删除第2款「不保持战力」条文,将自卫队定位为「战力」,但被否决。

根据《共同社》报导,自民党修宪推进本部总部长田博之将负责修宪草案中有关于「自卫队定义」的相关条例汇整新式草案中将自卫队定义为「为采取自卫措施实力组织」,以「自卫措施」取代「可行使自卫权」的表述,避免造成舆论对立。

自民党先前提出的修宪草案中,将自卫队定义为「必要最小限度的实力组织」,但因在党内部会议中引发争议,最后则更改为「不妨碍采取必要自卫措施的实力组织」,删除「必要最小限度」,以实现守护日本和平与独立、国家国民之安全。

根据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纷争手段,等同于「放弃战争」。为此,日本自战后坚守「专守防卫」理念,解散军队,成立自卫队,只维持「自我防卫」。

修宪推进本部内部最初也有人认为应该删除第2款「不保持战力」条例,但最终仍遭到多数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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