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警起诉书暗藏矛盾
(图/本报系资料照)
台南地检署检察官求处杀警被告林信吾死刑的起诉书,写得文情并茂,但全文不像是检察官写的侦结书类,反而比较像是立法院长游锡堃在表达他所说的「我反对判死刑,但这样杀警一定要判死刑」的意见,充满矛盾。
观察南检起诉被告林信吾后的媒体报导及舆论,各方似乎对检察官求处被告死刑一片叫好,可是这份起诉书煽动社会情绪有余,求处死刑的力道不足。一方面比较像是检察官指控法务部不执行死刑,另方面也给被告未来「免于被判死刑」的余地,很是矛盾。
外役监受刑人林信吾残杀两名执勤警察的恶行,引发社会公愤,舆论指责的箭头几乎全指向民进党政府抱持的「废除死刑」主张,更严批法务部迟不执行38名死囚死刑助长了极恶犯罪。显然是为了平息社会公愤,台南地检署只用16天就侦结了这件杀警案,向法院求处凶手死刑。
但检视起诉内容,其中有好几处不仅有让被告脱免死刑的可能,也给予这一重大案件未来在最高法院与高等法院间往来发回更审,迟迟难以定谳的空间。
例如起诉书中,检察官花了相当多的文字论述被害警察殉职前的惨状,却反而忽略了事件过程的合理性。依检察官起诉的犯罪事实,第一名遇害的凃姓警员是猝不及防遭到林信吾持刀攻击,并立即因伤及要害而倒地。第二位曹姓警员驾驶巡逻车到场时,看到林压在凃警身上,林并使用夺得的警枪连连对曹的警车开枪,致使警车撞入路旁草丛。
但检察官却又提到,事后赶到现场的陈姓警员「亲见满身是血之被害人凃姓警员勉强自警用巡逻车后座下车,手持矿泉水瓶但旋即不支倒地」。那么,凃警究竟是被刺杀后当场殉职,或是受伤后回警车拿水之后才死亡的,检察官交代不明。
另外,有关林信吾在杀警前是否有饮酒,致心神有异,自制力较低的情形,检察官没有对命案现场广泛搜证是否留有酒瓶,只依据被告逃亡15小时后的验尿结果,即指无证据证明被告有饮酒,似嫌草率。未来这方面若无法加强补证,很可能让被告一方做为攻防的要点,让法院难以死刑定罪。
最奇特的是,检察官在起诉书中直认联合国《公政公约》并未完全排除死刑之适用,指出这所谓两公约,承认了「生命权并非绝对不可剥夺,当死刑判决并非恣意无理,且符合《公政公约》各项要求时,即未违反公约」。所以,检察官求处杀警被告林信吾死刑,是合乎公约精神。
检察官这样的理解及论述等于是公开打了他行政上级长官法务部的脸。因为,法务部迟迟不枪决现有38名被法院死刑定谳的死囚,拿的理由就是联合国《行政公约》废死的所谓规定,也是用这个公约不断重复声请释宪。
众所周知,目前法务部迟不枪决的38名死囚都历经三级三审法院审查,并不违反联合国所谓的公约而予判处死刑定谳,我们目前想看到的,不是两名警察如何惨死,而是想看到法务部先依法把38名死囚枪决了,再看这个杀警的林信吾走进死囚室,尽速处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