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以共同侦办在日诈欺案释善意

日本与大陆未签署引渡条约,加上中日关系多有龃龉,两国警方仅通过双方定期协商平台提供资讯,并无其他合作项目。因此,全球各地上演的两岸抢人大战,就不会在日本演出。

自肯亚首次向大陆遣送台籍诈欺嫌犯开始,外交部即以国籍管辖权为由,透过各种管道尽力争取将相关案犯遣送至台湾。之后在印尼、马来西亚、亚美尼亚、柬埔寨以及西班牙也都接连发生类似事件,外交部都积极与当地国联络,部分国家也同意台湾的主张将嫌犯遣送回台。

只可惜囿于证据收集不足,嫌犯回台后很快就因证据不足而释放,造成极差的社会观感,不但许多台湾民众认为与其轻纵罪犯,不如交由大陆审讯,大陆民众更因为受害人在大陆,因而对台湾司法产生反感。

这次被日本警方逮捕的诈欺嫌犯能够顺利离境,已经够离谱,事后我方警检却如船过水无痕般,未采取任何具体行动侦查可能的犯罪行为,更是不可思议。人们不禁要问,政府除了抢人回台争面子以外,难道就没有其他事要做吗?既然嫌犯在日本受审期间已经承认,曾经打国际电话至大陆进行电信诈欺,检调单位自然应主动办案,承接审讯工作。

去年底《刑法》加重诈欺罪的有关规定已经修法完成,无论发生地在国内还是国外,只要冒用政府机关或公务员名义行骗者、有3人以上共犯,或是以电视网路等传播工具对公众散布犯案等3种情形,都可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百万元罚金。虽然刑罚比之大陆仍属较轻,且难以挽回受害人损失,但终归是将加害者绳之于法。

而在证据方面,台湾与大陆签有《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即便现在两岸官方互动限缩,但事务性的联系与合作并未中断,台湾仍有能力要求大陆给予配合,提供相关受害人的资料以及相应证据,毕竟大陆也不想让案犯逍遥法外。若案件复杂,甚至也可要求大陆派遣工作人员来台协助调查处理,或者由我方派员前往大陆调查取证。

更重要的是,这也是体现台湾诚意的机会,在此之前的两岸抢人大战,台湾虽然每次都以国籍管辖权为权利主张的依据,但若没有后续的司法动作,则这种主张就只会变成袒护罪犯的借口,因此每次都遭到大陆的反唇相讥,认为台湾对案犯轻纵。

虽然台湾方面极力驳斥这种观点,但在社会观感上,确实容易演变成两岸政治对抗的可能,而惩治犯罪反倒成了次要,这当然是本末倒置之举。这次是日本方面主动释放罪犯,若台湾方面能够积极主动采取行动,则可向大陆和国际社会证明,台湾争夺诈欺犯遣送回台,并非只是保护国人权益的单方面考量,而且也会依法对这些犯人进行审判,并让他们接受相应的刑罚。

而对国内来说,也可以向国人证明政府打击诈欺犯罪的决心,也向心存侥幸心理的诈欺犯及可能走向这条路的人明言,台湾并非他们的庇护所。

也只有这样,台湾争夺诈欺犯遣送回台的做法才会兼备合法性和正当性,此后各国再发生类似事件,台湾也有足够的理由和前例来向当地国证明自己的决心和能力,并有助于后续的遣返工作。通过此举,台湾可以和大陆方面加强沟通合作,并重建司法互助领域的互信,弥合之前因为抢人大战导致的互信裂痕。

大陆方面也需要提供必要的配合,既然嫌犯已被日方释放,摆在大陆面前的选项恐怕只剩下一个,如果大陆打算将这批诈欺犯绳之于法,就只能配合台湾检调提供相关的证据资料。

从长远来看,两岸通过合作打击诈欺犯罪才是最合理的选择,毕竟现阶段所抓获的嫌犯多属于末端执行者,真正的幕后操盘者仍然未被揭露,其沟通指挥的路径以及资金去向也有待厘清,这些都有赖两岸加强合作来实现。此番日方释放台籍诈欺犯,恰好给了两岸双方一个主动展现诚意和决心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