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广告夸大疗效、逾60秒要严惩 电视、购物频道3倍开罚!
食药署今(1/31)日修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处理原则」,强化违规食品广告管理。(郑郁蓁摄)
食药署今(1/31)日修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处理原则」,强化违规食品广告管理。(郑郁蓁摄)
电视广告夸大食品效果、宣称有疗效,要3倍处罚了!今天开始,网红名人代言电视广告时,超过60秒,内容刊出产品使用前/后比较图来夸大效果,甚至指出有疗效,这类广告未来首次违规就可罚180万元,是原罚则的3倍,食药署强调,过去要「累犯」才会适用加权,修正办法后,即使是初犯,也可直接加权裁罚,最高可罚500万元。
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今天发布修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45条规定广告处理原则」,将广告违规情况,纳入裁处罚锾基准加权,罚锾最高可加权乘以3倍。食品广告涉及夸大不实易生误解处以4万至400万元,涉及疗效处以60万至500万元。
食药署今(1/31)日修正「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处理原则」,强化违规食品广告管理。(郑郁蓁摄)
电视食品广告时常会请专家、名人网红代言,以自身使用过,来图显前后对比效果,且影片时间往往长达半小时到一小时。食药署企科组组长许朝凯表示,相较于网路广告,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不要看,电视广告的观众却是「被迫收看」,时间很长,很容易洗脑消费者,更易使民众陷入错误的判断,因此才有这次修正,希望提高罚锾,盼吓阻违规食品广告。
许朝凯说明,现行食安法就有规定,食品广告涉及夸大不实易生误解处以4~400万元;涉及疗效处以60~500万元,处理原则除了会依照违规次数增加额度外,也会根据是否故意、危害程度等加权。
这次新增,若在全国性电视频道或购物频道播送,播送总时间60秒以上、以及聘请专业人士(机构)或知名公众人物荐证或代言;内容刊播产品使用前后比较图、人体器官组织示意图或夸张科学数据。只要符合上述情况罚锾最高可加权乘以3倍。
以艺人郭子乾代言的「专利健骨复方」为例,被台中市食品药物安全处依「广告涉及医疗效能」,裁罚60万元;艺人李佩甄代言的「NMN酵素之王」,由新北市卫生局以「广告涉及夸大不实」裁罚4万元。但今起,新法上路后都需加乘3倍,以郭子乾代言的个案为例,未来出现这类广告,首次就可罚180万;李佩甄代言案例,则可裁罚12万。
许朝凯表示,去年违规食品广告,共裁处7472件、金额达2亿9139万,裁罚对象为业者,但若代言人有参与脚本制作、讨论,就会一起罚代言人。整体而言,广告如涉及医疗效能,第2次得处停业,第3次得处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