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权与授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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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台湾的教育普遍强调学生的「受教权」,认为学生在受教的过程中,拥有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权益,其中包括了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这些权益,都是必须立法加以保障的。任教的教师,往往在稍不留神下,就触犯了相关的法规,在身心上都产生极大的压力,在投鼠忌器之下,便索性「以不管为管」,姑息放任,全然丧失了「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教育最终理念。
教育,在于「树人」,教师就等如农圃工作者,太过于强调植株的本性,而不加以有效的管制,所教导出来的学生,会成长为什么的样态,真的是很令人忧虑、怀疑的。
合格的教师,最清楚了解他所教导学生的天分、个性、习惯、程度、作为,而可以因材施教,培育出优秀的学生的,事实上比农圃工作者更加难为、难当。此所以树木只需十年,而树人需要百年的原因,其任重而道远,当然是不言可喻的了。
农圃工作者可以精挑细选,淘汰他认为不适合种植的树木,但教师必须「有教无类」,只要符合某些最低的标准,「吾未尝无诲焉」,是没有挑择的权力的,而学生则个性、天分、程度、作为参差极大,凡来到课堂者,都必须一视同仁、尽心教诲。
教师们受到重重法令的限制,这个不行、那个不行,连稍微动一下刀剪,也被告知只能用小刀、小剪,而对一些可能妨碍其他同学的「受教权」的学生,更是无权置喙。施教的教师,是否应该拥有合理的「授教权」?
教师的地位,尽管已是大不如前了,但基本上还是一个向政府或私校支薪的工作,既然支薪,当然必须拥有足以担任此一职位的知识学问及职业道德;同时,也应当拥有在他工作范围中的管辖、作主的权利。课室,就是教师的园囿,在这个领域中,难道不能订出一个合理的规范,要求学生共同遵守,而对若干可能妨碍到课室气氛、秩序,甚至剥夺其他学生「受教权」的人,采取某些惩处的手段吗?不能体罚、不能罚作运动、不能斥责、不能请离课室、不能约束其不当作为,甚至,还规定了「不能当超过多少比率的学生」,否则就是霸凌、就是情勒、就是不适任,请问,难道教师连起码的「授教权」都被剥夺殆尽了吗?失去「授教权」的教师,真的能教导出优秀的学生吗?
重视学生的「受教权」,当然是绝对合理的,但是,教师应不应该也拥有「授教权」?以及可以拥有怎样的「授教权」,是不是也应该多关注一下了?
(作者为退休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