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受教权」与「授教权」(林保淳)
重视学生的「受教权」,当然是绝对合理的,但是,教师应不应该也拥有「授教权」?以及可以拥有怎样的「授教权」,是不是也应该多关注一下了?(示意图/shutterstock)
近年来,台湾的教育普遍强调学生的「受教权」,认为学生在受教的过程中,拥有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权益,其中包括了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这些权益,都是必须立法加以保障的。从学生的立场出发,这当然是非常必要的。但是,这每一项权益的内容,涵盖范围都非常广,任教的教师,往往在稍不留神下,就触犯了相关的法规,经由学生、家长、议员,以及社会舆论的批评,每使得许多第一线的教师动辄得咎,在身心上都产生极大的压力,在投鼠忌器之下,便索性「以不管为管」,姑息放任,只要不惹祸上身,其他的就视而不见,见而不理,遂使得整个教育朝畸形发展,演变到如今全然丧失了「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教育最终理念。
种植树木,欲其顺性发展,使树干挺立、枝叶茂密,从而成为可观、可赏、可用、可贵的植株,这当然是栽植树木的目的;但是,其间从选用植株、育苗培土、浇灌施肥、去除虫害,到修剪枝叶,在在都需要农圃工作者从旁施力,绝不可能随随便便撒下种耔、植下根苗,就可以达到栽植目的的。教育,在于「树人」,教师就等如农圃工作者,太过于强调植株的本性,而不加以有效的管制,所教导出来的学生,会成长为什么的样态,真的是很令人忧虑、怀疑的。
优秀的农圃工作者,是最清楚他所植栽的树木,所需为何、所缺为何,且深知如何才能让其所栽植的树木长成他心目中理想的状态的;合格的教师,理所当然也最清楚了解他所教导学生的天分、个性、习惯、程度、作为,而可以因材施教,培育出优秀的学生的。优秀的农圃工作者,必须拥有广泛的相关植栽知识,合格的教师,当然也必须拥有专业的知识学问,这是不必说的,但还不仅止于此,我们的教师通常都会被要求修习教育心理学、教育社会学、教育哲学等的「教育学分」,事实上比农圃工作者更加难为、难当。此所以树木只需十年,而树人需要百年的原因,其任重而道远,当然是不言可喻的了。
不但如此,教师施教的工作,常是比农圃栽植更艰难的,因为农圃工作者可以精挑细选,淘汰他认为不适合种植的树木,但教师必须「有教无类」,只要符合某些最低的标准,「吾未尝无诲焉」,是没有挑择的权力的,而学生则个性、天分、程度、作为参差极大,凡来到课堂者,都必须一视同仁、尽心教诲。
农圃工作者,可以依其主观的意愿,将他所栽植的树木,修剪成他心目中理想的样态,在他栽植的园囿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任何人都不能干涉;修剪枝叶时,他认为该用几号的刀剪、多大的锯子,该修剪哪里、该着重于哪里,都是可以自由心证的,甚至为了达到目的,还可以拔除、限制某些发展不良或可能妨碍其他树木发展的根株。
但教师却又不同,他们受到重重法令的限制,这个不行、那个不行,连稍微动一下刀剪,也必须被告知只能用小刀、小剪,而对一些可能妨碍其他同学的「受教权」的学生,更是无权置喙。农圃工作者有权管理他的园囿,那施教的教师,是否也应该拥有合理的「授教权」?
教师的地位,尽管已是大不如前了,但基本上还是一个向政府或私校支薪的工作,既然支薪,当然必须拥有足以担任此一职位的知识学问及职业道德;同时,也应当拥有在他工作范围中的管辖、作主的权利。课室,就是教师的园囿,在这个领域中,难道不能订出一个合理的规范,要求学生共同遵守,而对若干可能妨碍到课室气氛、秩序,甚至剥夺其他学生「受教权」的人,采取某些惩处的手段吗?不能体罚、不能罚作运动、不能斥责、不能请离课室、不能约束其不当作为,甚至,还规定了「不能当超过多少比率的学生」,否则就是霸凌、就是情勒、就是不适任,请问,难道教师连起码的「授教权」都被剥夺殆尽了吗?失去「授教权」的教师,真的能教导出优秀的学生吗?
重视学生的「受教权」,当然是绝对合理的,但是,教师应不应该也拥有「授教权」?以及可以拥有怎样的「授教权」,是不是也应该多关注一下了?
(作者为退休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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