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没有色情那种」!摩铁硬上租赁女友 色男重判3年4月
▲张姓男子去年6月与女网友约定由担任出租女友共同出游,前提是不能发生性行为,2人当晚仍入住摩铁,张男违背女子意愿下指侵得逞。(示意图/翻摄自免费图库pexels)
记者沈继昌/桃园报导
张姓男子去年在网路上认识女网友,双方约定由女网友担任「出租女友」,但前提是不能发生性行为,2人于6月间共同出游,在桃园市逛美式卖场等地点,晚间入住摩铁,张男却乘机熊抱女子,亲吻与舔其身体,最后更违反女子意愿下指侵得逞,女子不甘受辱事后报警提告;桃园地院审理时,张男否认犯行,辩称只有亲吻其脸颊与胸部等处,但女子则指证历历,法官审结依强制性交罪,判处张男有期徒刑3年4月,还可上诉。
检警调查,张姓男子去年透过网际网路认识女网友,双方于去年6月3日在新竹高铁站见面,双方约定由女网友担任「出租女友」出游,双方约好不发生性行为后,6月8日晚间在桃园市中坜区某美式大卖场见面共同出游,2人先后在桃园市逛美式卖场、中坜夜市等地点,2人于晚间9时30分许入住摩铁。
未料翌日凌晨,张男趁女子不备之际熊抱女子,强行脱去女子衣物,舔舐其脸颊、胸部等身体多处,还违背女子意愿对其指侵得逞,因女子极力反抗大声拒绝,张男才停止进一步性侵行为,后经女子报警提告;桃检调查后,侦结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提起公诉。
桃园地院审理时,被告坦承有脱下女子衣物、亲吻嘴唇、脸颊、胸部触碰触其下体等事实,但矢口否认有何强制性交之犯行,辩称「在女子配合下脱其衣物,女子同意亲吻嘴唇、脸颊、胸部等处,但没有指侵等犯行」。
女子则证称,曾透过通讯软体向被告提过出租女友情事,1小时新台币1000元,是没有色情不是包养的那种,不能性交易,被告说可以接受才约定与其出游。被告曾于去年6月3日约出去见面,6月8日第二次见面出游,进入某旅馆房间后,被告一直问可不可抱着她睡或是牵她的手睡觉,我说不行,后来被告从背后抱住她,用力抓其双手把按在床上,试图要亲吻但被我躲开,被告强脱其衣服,被告用手指插入还戴上保险套,我一直说不要,被告才放手,后来被告有汇款200元交通费并给我8000元现金,是担任8小时出租女友之租金,不是性交易。
法官审酌,被告为图一己性欲之满足,违反女子意愿为性交行为,戕害其身心,犯罪所生危害非轻,犯后一再卸词狡辩,未见有何悔意,迄今未与女子达成和解,参酌被告于本案发生前无因故意犯罪经论罪科刑之纪录,审结依强制性交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3年4月,本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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