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指球友國中女兒!男挨告辯稱「男女情愫」 被判3年4月

陈姓男子2年前结识球友就读国中女儿,年龄相差10多岁,交往后在宾馆与少女发生性行为,且在车内抚摸胸部及下体,球友得知后气炸了提告,陈辩称,出于男女情愫,日后也希望能结婚,遭球友拒绝,法官认陈犯对未满14岁女子性交、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猥亵罪应执行3年4月。

陈于警询、侦查及审理时均坦承不讳。辩护人以两人为男女朋友,陈自始坦承犯行,也表明愿与女方及球友和解之意,但均未获同意,陈所为固然不对,但日后也希望与成年后女方结婚,希望可以减轻其刑。

合议庭认为,陈与球友认识多年,2人间有10岁差距,长期受如兄长般关照,陈与球友女儿相差10多岁,本更应以父兄般之情谊关怀她,岂有利用其心智未成熟之际,藉关怀之名对其性交?这叫球友情何以堪?

且综观陈与少女通讯软体对话内容,也少见关怀,多是论及男女情愫之事,陈早经球友警告别再往来,仍再与少女联系,分别对未满14岁少女性交、对14岁以上未满16岁猥亵两次,虽当时两人为男女朋友,但所为对少女身心健全发展势必将造成相当程度负面影响。而球友更请求从重量刑。

台南地院认陈犯对于未满14岁女子性交罪处3年2月;又犯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猥亵罪,共两罪,各处7月,应执行3年4月,可上诉。

台南地院指出,陈男早经球友警告别再往来,仍再与少女联系,分别对她性交、猥亵两次,对她身心健全发展势必将造成相当程度负面影响。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