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替人雷射除刺青害燙傷 違醫師法判賠24萬獲緩刑

淡水郑姓女子用雷射机器替顾客去除刺青,因强度、时间控制不当,烫伤彭姓女顾客右手臂。士林地方法院依医师法非法执行医疗业务罪判郑女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台湾高等法院今判上诉驳回。示意图/联合报系资料照

淡水郑姓女子用雷射机器替顾客去除刺青,她涂上来源不明的麻醉药物,局部麻醉皮肤,雷射去除刺青时,因强度、时间控制不当,烫伤彭姓女顾客右手臂。士林地方法院依医师法非法执行医疗业务罪判郑女6月徒刑,得易科罚金,缓刑2年,台湾高等法院今判上诉驳回。

郑女大学肄业,从事过零工、超商店员、摆地摊、饮料店店员等工作,现于宠物店任职。士林地检署起诉指郑女没有医师资格,去从2021年11月间至2022年1月底,在淡水区中山北路3段某社区利用雷射机器,替王姓、彭姓顾客「去除刺青」,在皮肤涂上来源不明的麻醉药物,非法执行医疗业务。

郑女去除刺青时,因雷射强度、时间控制不当,烫伤彭姓女顾客,导致她右上臂、右前臂共1.5%体表面积受有二度、深二度烫伤,彭女验伤后报案提告。

彭女表示,在IG上看到郑女发布替其他人去除刺青的成果照,才会预约郑女帮她除刺青,并用银行转帐存入「除刺青、麻药」等费用,共支付1万8500元;前年11月、12月间,共3次雷射,导致她右臂皮肤烫伤。

彭女拿出郑女寄给她的乳膏药物作证,检方送验卫福部食药署检验,药膏含有lidocaine、prilocaine、tetracaine等麻醉药物,且同时含有前2种成分的药品均属医师处方药品,未核准同时含有上述3种成份的西药。

检方函询台湾皮肤科医学会,常见的去除刺青方式,是使用奈秒或皮秒2种短脉冲雷射。郑女否认犯行,辩称有收费,但不是用雷射除刺青,而是使用仪器、乳液替顾客美白皮肤。检方认定郑女犯医师法未取得合法医师资格,擅自执行医疗业务及过失伤害罪嫌,从重依医师法起诉,且郑女否认犯行毫无悔意,建请从重量刑。

士林地院审酌郑女与彭姓被害人和解且赔偿24万元,彭女同意给她缓刑,衡量她的经济、家庭状况等,判她6月得易科罚金之刑,缓刑2年。案经上诉,高院审理后认为士院认事用法无违误,今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