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资收场失火 公所求偿绿能公司243万元败诉
嘉义地方法院判决太保市公所资收场火警求偿败诉。(廖素慧摄)
嘉义县太保市公所资源回收仓库2022年6月间失火,损失逾243万元,县府及县消防局火调鉴定认为火灾原因与公所旁边某家绿能公司的太阳光电设备有关,公所向绿能公司提诉求偿,但遭嘉义地院判决败诉,理由是鉴定结果推论是「不排除」是光电设施致灾,但并非确定是致灾原因。全案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太保市资收场于2022年6月18日晚上8点53分许发生火警,损失243万6457元,经火灾调查鉴定认为起火点在「资收场塑胶置放区上方屋顶」,起火原因「无法排除电气因素」。
太保市公所认为资收场上面屋顶自2017年由昕瑞能源公司租用装置太阳光电发电设备,归责于该公司疏于维修太阳光电发电设备而引发火灾,因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该公司辩称,嘉义县消防局火灾原因调查鉴定报告、嘉义县政府火灾鉴定会意见、内政部消防署火灾鉴定委员会意见,皆无法证明火灾事故确实是光电设备所引起,还有吴凤科技大学消防系黄姓助理教授的火灾事故鉴定报告认定火灾事故并非该公司光电设备所引发。
法官审理,消防局、嘉义县府的鉴定报告虽然认为「起火原因无法排除屋顶上方光电板电器系统热源引燃可燃物后扩大延烧」,但所谓「不排除」引燃因素,只是一种可能性,无法判断机率有多高。
法官认为,火灾原因调查多用「排除法」,目的是寻找较可能的起火原因,而不论其可能性是否达到「相当的概然率」,此与应负举证责任的原告,必须证明火灾是源自于「屋顶上方光电板电器系统热源引燃可燃物后扩大延烧」,还难以迳行认定就是起火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