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陆关联交易 小心遭双边课税
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资深会计师林淑怡27日表示,台湾公司与大陆子公司有关联交易,而一旦有关联交易即会变成两岸税务机关的查核重点。
例如,大陆子公司利润高于台湾母公司,则会被台湾税务机关质疑是否有无偿移转或授权专利、商标与特许权等技术给中国大陆子公司使用,而被要求收取权利金或特许权使用费。
反之,如中国大陆子公司利润低于台湾母公司,则可能会被中国大陆税务机关检视是否有透过支付服务费、权利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虚设名目,将利润移转至中国大陆境外。
林淑怡认为,台湾企业需要重新审视与分析集团内各营运个体所具备之功能及承担风险,进而安全且合理的规画以设算出合理的支付金额与计算方式。
另外,在中国大陆企业支付「服务费」实务案例中最常遇到的问题,主要是中国大陆企业对于服务费用支付的依据和计算方法有争议。
根据中国大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6号公告)第34条规定:受益性劳务是指能够为劳务接受方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且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愿意购买或者愿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因此,支付公司对实际获得且从中受益的服务可以据实支付,但不能不分服务目的、服务性质就向母公司支付服务费。但以台湾的税制角度,台湾总机构协助处理集团内的费用应当由集团内的各公司分摊,所以往往造成台湾公司与大陆企业的双重课税问题。
台商在中国大陆子公司在支付「权利金」实务案例中最常遇到的问题就是权利金支付不对等,如果引进的无形资产未产生应有的利润与回报,独立企业则不应该支付权利金,这些都是税务机关查核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