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持武士刀刺死小舅子...二審仍判15年 理由出爐
陈姓男子平日与林姓小舅不睦,去年11月12日晚间,小舅关闭同住住所2楼电源起口角及肢体冲突,小舅从其房间取出武士刀攻击陈,扭打过程时刀子掉落地上,陈拾起后顺势朝林左上背部刺入体内,当场不治,二审今驳回上诉,法官认他辩称无杀人故意不可采且不符自首,仍判15年。
台南高分院合议庭指出,陈男虽辩称无杀人「直接故意」,然而以他因被害人平日恶整心生怨怼,案发时被害人又以武士刀相逼,陈男当时应心怀愤懑而萌生杀人犯意;被害人致命伤深达左下肺叶,造成大出血;行凶武士刀刀刃长达30公分,刀刃及刀尖均属锐利,刀刃部分刺入被害人肺脏,造成穿刺伤深3.5公分,足见陈男下手力道之猛。
且陈男是由后背刺伤被害人,令被害人难以防备抵挡,而胸腔是人体重要部位,以利刃刺入将伤及要害脏器,足以发生致人死亡结果,显见陈男有杀害被害人的直接故意,陈男辩称无杀人直接故意并不可采。
合议庭表示,本案是前妻拨打119报案,且陈男于前4次警询时均否认犯行,并不符合自首规定。同时,原审就量刑部分已综合审酌刑法第57条各款所列一切情状,量处有期徒刑15年,经核原判决采证认事、论断说明,均无违误,科刑裁量,也合法妥适,并无明显违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当原则,因而驳回上诉,全案得上诉。
台南高分院认为,陈男是由后背刺伤被害人,令被害人难以防备抵挡,而胸腔是人体重要部位,以利刃刺入将伤及要害脏器,显见陈男有杀害被害人的直接故意。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