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男持酒瓶碎片毆友致死 上訴二審仍判15年

台中黄姓男子前年11月间,与廖姓男子饮酒时因金钱纠纷,黄男持酒瓶玻璃碎片攻击廖男致死,台中地院国民法官一审依杀人罪判他15年,经上诉台中高分院审理后,今天维持原判,可上诉。

依据检方起诉书指出,62岁黄男民国111年11月5日上午9时多,骑机车行经台中市东区富台东街,见友人45岁廖男与萧男在路旁饮酒聊天,便加入参与聚会。

当天上午10时41分,黄男因不满购买酒类及金钱纠纷等事对廖男发怒,他将玻璃酒瓶敲碎后,持玻璃碎片对廖男头部重击,待廖男倒地后,再用脚不停踩踏廖男头部数次,甚至将廖男推撞墙壁,直到廖男倒地不起。

数分钟后,黄男见廖男仍能坐起,再持续徒手殴打廖男,直到附近经过民众发现上前制止,并将廖男送医救治,但廖男仍因左脑溢血等伤势,隔天伤重不治,检方侦办后依杀人罪嫌将黄男起诉。

案经台中地院职业法官及国民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后,去年12月宣判,黄男涉犯杀人罪处15年徒刑。

黄男认为刑期过重,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审理,合议庭审理后认为,黄男接续以手猛力殴打、以脚狠踩踢踹被害人头部致命部位,可见主观上非仅基于伤害之意且手段猛力凶残。

合议庭审酌,黄男案发前可以维持个人正常生活,在建筑工地从事零工赚取生活费,应尚未达智能障碍及失能程度,犯案时虽有饮酒但意识状态清楚。原审量刑时已具体审酌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犯后态度等情状,符合罪刑比例原则。

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黄男上诉无理由,应予驳回、维持原判,全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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