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心男打死朋友3岁儿还弃尸 二审改判15年重刑
陈姓男子受朋友委托照顾其3岁儿子,但陈男却毫无爱心,对男童动辄打骂,最后男童更因随意便溺遭殴打致死,陈男犯案后竟还将男童遗体丢弃荒野,陈男虽与男童生父达成合解,但高院认为他不符自首减刑要件,且仅因细故就殴打男童致死,改判他应执行15年徒刑,全案还可上诉。
▲陈姓男子打死朋友托顾3岁男童,二审改判陈男15年重刑。(示意图/本报资料照)
男童的父亲、母亲现都因毒品案件入监服刑后,民国100年11月间起,即以每月3万元的代价,将年仅3岁余的男童及男童的妹妹交给友人陈男照顾。
不料,陈男在101年2月7日晚间,因不满男童在桃园县新屋乡深圳村的住处房间随地便溺,就出拳重殴男童胸口,男童头部撞击地面后,陈男仍不罢手,再将他自地板上抓起,持续殴他,导致男童于隔日死亡。
陈男发现男童死后,8日当晚与友人用偷来的车,将尸体载至新竹县关西镇的产业道路附近弃尸,之后因良心不安,与友人向警局自首。
桃园地方法院去年依故意对儿童犯伤害致死罪、携带凶器窃盗罪、故意对儿童犯遗弃尸体罪,判处陈男应执行有期徒刑8年6月。
检方提起上诉,高院审理后认为,陈男受托照顾被害男童,却无耐心及爱心,动辄以竹条殴打男童,又仅因便溺问题而徒手将男童殴打致死,并将尸体弃尸荒野,实属不该。
虽陈男已与男童的生父达成诉讼上的和解,愿赔新台币1000万元,但高院认为他不符自首减刑要件,且仅因细故就出手殴打毫无反抗能力的被害男童,改判他应执行15年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