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男持武士刀刺死小舅子謊稱自殘 二審仍判15年

台南地院认陈男犯杀人罪处15年,不服上诉二审,今天上午宣判,上诉驳回。图/本报资料照

一审指出,依据陈男自白、证人证述及台南地检署相验解剖资料,显示被害人受到伤及肺脏的胸腔穿刺伤,为人体要害,陈男以利刃刺杀被害人,认陈男有杀害被害人的直接故意。法官认陈男犯家庭暴力防治法及杀人罪。

一审审酌,双方关系,二人平日相处不睦,陈男目睹被害人取其武士刀相逼,心生不满捡拾被害人掉落的武士刀,刺杀被害人肺部要害,造成被害人生命消逝而蒙受永无法回复的损害,犯罪情节重大,造成被害人家属内心难以抚平的伤痛。

又被告犯后坦承犯行,虽尚未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害,惟被害人的父、弟、姐均原谅被告,被害人一子则表示不提告诉,但另名儿子则表明应重判被告,并与女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认他犯杀人罪量处15年。

至于死者的两名子女向陈各求偿精神慰抚金120万外,儿子也请求陈赔偿殡葬费支出10万5100元,民事部分则判陈应给付女儿120万元及儿子130万5100元。

案发当时,陈男第一时间告诉其家人,对方是自残?陈男向法官表示,因为没有遇过,很害怕,才讲对方自残。他表示,刺了对方后,将刀子丢在对方手部。他当庭对死者家属说,「很对不起」,请求法官从轻量刑。

死者子女的律师说,本案在场仅被告及死者2人,如今死者已无法为自己伸冤。而第一时间,陈告诉警消对方自残,直至家人有异议,相验后才发现是他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