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殺2警凶手判死刑 法官:殺意堅定手段凶殘無人性

台南地院指出,林信吾购刀时起,即预设要以利刃与他人一决生死之意,且依他犯案情节及砍杀手法,均可认定他杀害两名员警手段实属「情节最重大之罪」。图/本报资料照

林信吾犯携带凶器窃盗案罪处1年;又犯强盗杀人罪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又犯强盗杀人罪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又犯携带凶器窃盗罪处2年;又犯携带凶器强盗罪处10年。应执行死刑,褫夺公权终身,扣案犯罪工具及犯罪所得。

台南地院认为,依林犯案过程整体而论,行为时应无酒精使用障碍症而导致有刑法第19条可予减刑情形。林与员警搏斗过程中短时间造成两位受有训练员警丧命,强盗杀人犯行时辨识现场状况能力、依自己意志行为控制能力,显均与一般人无异。

再依案发后林在现场搜寻枪弹、清洗血迹等各项冷静逃避追缉行为,也无一般人严重酒醉惯见现象,且持续在外逃匿,足征有计划的进行相关安排,是林当时思考、行动能力均仍健全,自更无辨识能力或依辨识而行为能力显著缺损、降低情形。

台南地院指出,林信吾购刀时起,即预设要以利刃与他人一决生死之意,且依他犯案情节及砍杀手法,均可认定他杀害两名员警手段实属「情节最重大之罪」。林犯后虽坦承犯行,仅消极认错,并未尽力稍予弥平、填补员警家属伤痛、损害。另参考林量刑鉴定报告书及综合各情状,认林仍存有高度再犯可能性,且难以期待被告有再社会化可能。

台南地院表示,林信吾并无受有何重大刺激即犯下本案杀警强盗枪弹犯行,而他犯罪动机、目的应仅避免经警逮捕回监执行,全图一己之私,逐项审视他犯罪时所受刺激、动机、目的后,均无任何可堪稍予从轻量刑之处。且林杀意坚定,手段凶残、残虐且毫无人性。

台南地院认为,本案对于社会大众及被害家属影响深远、冲击至巨,无可回避死刑事由下,仅科处无期徒刑,显然不足以评价被告本案凶恶罪责,而违背正义,认已无从合理期待被告可透过矫治教化而降低再犯风险可能性,而必须剥夺其生命,使之永久与世隔离必要。

台南地院依法定应执行为死刑,并褫夺公权终身。至于扣案弹簧刀1把、空气枪1支为、扣案现金3858元及「峰」香烟2包、未扣案犯罪所得3203元均应依法宣告没收或追征价额,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