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正副議長賄選案邱莉莉等10人無罪 檢不服提這些理由今上訴

上月29日台南议长邱莉莉等10人均获判无罪,检方不服今上诉。图/本报资料照

台南正副议长贿选案,台南地院认议长邱莉莉等10名被告事证不足,上月29日邱莉莉等10人均获判无罪,台南地检署本月15日收受判决书,认原审判决认事、用法尚有违误及未洽之处,检具理由后上诉。

检方指出,原审认判决书中通讯监察译文,依卷存证据并未经检察官陈报法院认可,依通讯保障监察法相关规定,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然经详阅卷证后发现该通讯监察译文内容,业经检察官于去年10月24日向台南地院陈报,并经地院认可,该部分原审认定显有违误。

检方表示,原审判决认定犯罪事实依据,多采用被告等人于审理中以证人身分部分证述内容而为其他被告,甚或被告其自身涉案情节而为有利认定,完全置被告等人于调查及侦查中供述或具结证述内容于不论,也未本于经验或论理法则,斟酌全般情形,作合理比较,定其取舍,并于判决内详为说明何人于何时基本事实陈述何以与真实性无碍心证理由,实已有判决理由不备违背法令情形。

检方进一步说,有关被告邱莉莉、林志展、郭再钦曾密集会面或电话联络,谋议采取贿选及恐吓方式以达邱莉莉当选议长目的,并透过被告杨志强向方一峰行求贿赂,且由被告黄怡萍、林士杰参与妨害方一峰自由行使议长投票权等行为,以及被告郭再钦、邱莉莉、林志展、李文俊、黄丽招、黄怡萍共同对被告李镇国、高玫仙行贿,而分别涉犯行求贿络及期约贿络等罪嫌,由各个被告在调查官询问、侦查中检察官讯问、具结证述及台南地院羁押庭与审理中供述或交互诘问时证述内容可知。

检方指出,被告等人或位居要职、或久经社会历练,对于可能于己不利之问题多会避重就轻,而若认为中性问题或非己所涉案情问题,多半便会据实陈述,而各个被告于本案中本是为求在议长选举中胜选而结盟,彼此间并无仇隙或恩怨,自无构陷他人之动机及必要,所以为求妥适、严谨地认事、用法,原审本应将众人调询、侦讯及审理时历次笔录内容进行整合、勾稽比对,以求慎断彼等间供述内容真实性,并于判决理由中说明采择标准及理由。

且原审不是不能迳以该审判中证词采为论证犯罪事实依据,但仍应于判决中说明「认其证词适合为待证事实证明,先前于调查笔录或侦查中供述即不具前述较可信特别情况及证明犯罪事实存否必要性」理由,然此不采被告等人于侦查中供述或结证内容理由却于原审判决中付之阙如。

检方认为,被告等人于侦查中供述或具结证述内容实与原审所采认渠等于审理中部分供述内容已产生重大歧异而有就基本事实陈述不一致情形,例如:被告李镇国等人就A保证、B折扣、C经费及D薪资给予等条件侦查时陈述与原审所采认审理中陈述显然不一致,原审皆未详予审酌即迳自对被告等人为有利认定,原判决显有判决理由不备之违背法令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