跆拳道教练猥亵、性侵11女童!法院判26年定谳

最高法院。(图本报资料照)

北部地区一名跆拳道教练L男(化名)利用教导儿童及少年机会,4年多来,涉嫌分别对11名女童掀衣摸胸、性侵,犯罪109次,新北地院判决L男应执行有期徒刑29年6月,二审撤销改判应执行有期徒刑26年。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判决指出,L男为跆拳道教练,负责教导儿童及少年学习跆拳道,被害女子都是道馆学员。L男却利用指导女童学习的机会,在道馆厕所、茶水间等处,趁机性侵或猥亵亲吻女童、摸胸、摸下体等,并拍照留念。全部共11名女童受害,时间为2019年至2022年,长达4年多;被害人当时是国小二年级至国中三年级。

判决指出,L男犯后先一再否认犯行,借故脱罪,甚至辩称是经营权纠纷遭诬陷,直到照片还原后才坦承有拍摄照片;L男悔意不深,甚至有将性犯罪合理化之倾向,恶性重大。

一审认为,L男借由担任被害女童教练之地位,多次引诱11名女童拍摄猥亵、性交行为的照片,又与其中2名女童性交,戕害被害人身心发展及对两性关系之价值观甚钜。

一审认定,L男造成年幼被害者身心受创,恶性重大;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及刑法对未满14岁女子为性交等罪,分别判刑;应执行有期徒刑29年6月。

案经上诉,二审指出,L男于本院审理时坦承不讳,与卷内各项事证相符,犯行堪以认定。

二审主张,L男是利用权势,对受其监督之被害人为猥亵、性交及拍摄行为,而被害人内心虽不愿意遭被告为该等行为,然因受限于上开支配服从关系,始屈从顺服,任令L男为之,与「受被告勾引、诱惑而同意」之情形不同。

L男的行为该当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2项规定「以他法」的要件。原审认定L男「引诱」被害人被拍摄猥亵、性交行为之电子讯号, 容有未洽。

二审指出,审酌L男犯罪期间非短,被害人多达 11 名,被告拍摄儿童、少年性交、猥亵行为的照片档案张数多达数百张,所犯罪数共计109罪,犯罪情节重大;并其犯罪动机、侵害法益、犯罪时间间隔等一切情状,复就其所犯之罪整体评价其应受非难及矫治的程度,兼衡刑罚经济与公平、比例等原则,依法定其应执行之刑。案经上诉,最高法院认为认事用法无误,驳回定谳。

★《中时新闻网》关心您,尊重身体自主权,遇到性骚扰勇于制止、勇敢说不,请拨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请拨打110、113

现代妇女基金会 性侵害防治服务专线02-7728-5098分机7

妇女救援基金会 02-2555-8595

励馨基金会咨询专线 02-8911-5595/性骚扰专线04-2223-9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