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贩性侵猥亵少女竟辩对方自己来 重判10年定谳
▲云林某菜贩性侵猥亵少女,今遭判刑定谳。此为示意图,与当事人无关。(图/翻摄pixabay网站)
云林北斗地区某市场的菜贩,2013年间,竟利用机会猥亵、指侵女员工的12岁女儿。菜贩遭逮后,还辩称:被害人突然跑过来就直接坐在我大腿上,我就喝斥她。法院不采信,一二审均重判。案经上诉,最高法院21日驳回上诉,维持二审台南高分院见解,将菜贩重判有期徒刑10年定谳。
判决指出,菜贩在2013年到2014年7月间,聘雇被害少女小佳(化名)的妈妈,到菜摊上帮忙,小佳虽然就读学校的资源班,但仍经常跟着母亲到菜摊,菜贩因此跟小佳熟识。而菜贩明知小佳未满14岁,竟在2013年9月间,趁着菜市场人潮稀少、小佳母亲不注意之际,将小佳抱到自己大腿上,隔着衣服抚摸小佳胸腹,小佳奋力抵抗,但仍被菜贩得逞。
而后几个月,小佳又来到菜摊帮忙,菜贩要求小佳母亲离开买烟,支开母亲后,将小佳带到摊位后方厕所中,借机猥亵抚摸、指侵得逞。小佳之后向母亲哭诉,母亲报警逮捕菜贩。菜贩被捕后,否认犯罪,辩称「有时候小佳突然跑过来就直接坐在我大腿上,我就喝斥她」、「小佳说她要坐,我直接拨开她」,检警单位不采信,对菜贩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将菜贩重判。案经上诉,台南高分院二审审理期间,菜贩仍否认犯罪,坚称是小佳自己爬上来;但菜贩仍赔偿小佳66万元,达成和解。但台南高分院根据小佳的验伤报告与相关证人供词,还是认定菜贩有罪,分别成立「对少女强制猥亵」「对少女强制性交」2罪。
而台南高分院更认为,菜贩为逞性欲,恃强凌弱,对小佳猥亵、性侵得逞,戕害小佳致心理创伤甚钜,恶性非轻;再加上他又否认犯行,因此「对少女强制猥亵罪」部分判刑3年8月、「对少女强制性交罪」判刑8年10月,合并执行10年。全案再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21日驳回上诉,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