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订 反对并购的股东 也有股份收买请求权
《企业并购法》修正草案,将增订反对并购股东也可以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行政院官员解释,对于出席股东会并投票反对并购的股东,需要有退场机制,以保障其股份财产权。
这次企并法修正案有三大重点:一是保障股东权益,二是放宽非对称并购适用范围,三是扩大租税优惠。官员说,大法官会议第770号解释认为,公司应有必要主动对外揭露利害关系人相关资讯,且应于开会前让股东充分知情,及现行企并法未尽保护股东权益,应检讨修正,因此,这次修法将保障股东权益纳入。
有关保障股东权益,最大亮点就是增订反对并购的股东也可以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即股票收买请求权。
现行规定股东欲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须以放弃表决权为前提,股东须在股东会会前或会中,以书面或口头表示异议,并放弃表决权,不包括投票表示反对并购的股东。
官员表示,允许股东在投票反对后还能行使股份收买请求权,更能促使公司尽早提出合理价格收买股份,因此修正草案将股东会前或会中表示异议,并投票反对并购股东,纳入得行使收买请求权的范围。
有关董事资讯揭露义务,现行规定是有利害关系董事,应在董事会中及股东会中说明利害关系重要内容、赞成或反对并购决议的理由。
为强化并购资讯揭露,修正案明定董事应提前在股东会前开会通知中,揭露利害关系的重要内容及赞成或反对并购决议的理由,且可将其内容置于证券主管机关或公司指定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