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火噬3童「4大人全不在家」 她说法反复成市府开罚关键
台中市中华夜市一间3层楼房18日晚间11点多发生大火,夺走两个家庭、3名幼童性命,检警将待消防局调查起火原因后,才能判断家长触犯哪条刑责?至于违反儿少法部份,市府社会局表示已深入厘清其中一名家长是否独留未满6岁的幼儿,一旦属实,可处3000元至1万5千元罚锾。
▲台中市前天发生一起火警,市府将厘清母亲有否独留幼儿,作为开罚关键。(图/ETtoday资料照)
台中市中华夜市前天晚间大火,造成3名幼童丧生火场,起火地点是一栋3层楼透天厝,1楼是理发厅,楼上则分租给多个家庭,其中有邢男及5岁女儿、邢的王姓女友,易男一家四口,易育有5岁儿子、3岁女儿。
双方家属都在脸书发文表达对小孩的不舍、自责和难过,有网友表示哀悼,也有人发文抨击父母不该丢下小孩跑去大甲,而这件3死惨剧,最后谁该究责?
警方表示,双方家长是否该为这起惨剧负起刑责,得等到消防局火场调查人员查出起火原因才能判断。
社会局则说,根据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51条,6岁以下或有需要特别看护的儿童,不可独处或由不适当的人代为照顾,违反规定的父母亲或照顾者,可依第99条,处罚3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锾;另依102条接受4小时以上、50小时以下亲职教育辅导。
所谓「不适当的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7岁以上未满12岁之儿童」、「有法定传染病者」、「身心有严重缺陷者」、「其他有影响受照顾儿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社会局说明,其中一个家庭的母亲一下子说事发当时她去买宵夜,一下子又改口说在家里,目前正深入厘清是否有独留幼儿情事,一旦查出该母亲当时是在外宵夜,就可依违反儿少法开罚。
另外,这起火灾原因可能是电线走火,或如外传是幼童玩打火机不慎引燃,若是前者,全案就依意外结案,若是后者,即使幼童幸存,也无法可罚,因为依刑法第18条规定,未满14岁人之行为,不罚,14岁以上未满18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满80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