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火噬3童「4大人全不在家」 她说法反复成市府开罚关键

记者邓木卿台中报导

台中市中华夜市一间3层楼房18日晚间11点多发生大火,夺走两个家庭、3名幼童性命检警将待消防局调查起火原因后,才能判断家长触犯哪条刑责?至于违反儿少部份市府社会局表示已深入厘清其中一名家长是否独留未满6岁的幼儿,一旦属实,可处3000元至1万5千元罚锾。

▲台中市前天发生一起火警,市府将厘清母亲有否独留幼儿,作为开罚关键。(图/ETtoday资料照)

台中市中华夜市前天晚间大火,造成3名幼童丧生火场,起火地点是一栋3层楼透天厝,1楼是理发厅楼上则分租给多个家庭,其中有邢男及5岁女儿、邢的王姓女友,易男一家四口,易育有5岁儿子、3岁女儿。

双方家属都在脸书发文表达对小孩不舍、自责和难过,有网友表示哀悼,也有人发文抨击父母不该丢下小孩跑去大甲,而这件3死惨剧,最后谁该究责?

警方表示,双方家长是否该为这起惨剧负起刑责,得等到消防局火场调查人员查出起火原因才能判断。

社会局则说,根据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第51条,6岁以下或有需要特别看护的儿童,不可独处或由不适当的人代为照顾,违反规定父母亲或照顾者,可依第99条,处罚3千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锾;另依102条接受4小时以上、50小时以下亲职教育辅导

所谓「不适当的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7岁以上未满12岁之儿童」、「有法定传染病者」、「身心有严重缺陷者」、「其他有影响受照顾儿童及少年安全之虞者」。

社会局说明,其中一个家庭的母亲一下子说事发当时她去买宵夜,一下子又改口说在家里,目前正深入厘清是否有独留幼儿情事,一旦查出该母亲当时是在外宵夜,就可依违反儿少法开罚。

另外,这起火灾原因可能是电线走火,或如外传是幼童玩打火机不慎引燃,若是前者全案就依意外结案,若是后者,即使幼童幸存,也无法可罚,因为依刑法第18条规定,未满14岁人之行为,不罚,14岁以上未满18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满80岁人之行为,得减轻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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