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員警控建設公司詐欺水費 反依誣告罪被判4月

台中1名员警请建设公司改建房屋,约定施工水费由建方负担,其控诉建方未付水费前后款,提告诈欺获不起诉;建方不满反提诬告,彰化地院近日依诬告罪判员警4月刑期,可上诉。

根据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起诉书,这名员警民国109年与建设公司签订房屋合作改建工程合约书,由建方拆除其位于彰化县的旧宅并兴建新住宅,约定施工期间水费由建方负担,先由其妻帐户扣缴。

去年4月工程完工后,员警将110年5月至112年3月共新台币3020元缴费证明,透过LINE传送给建方,5天后建方汇钱给他。

起诉书指出,员警向建方表示自来水公司仅能提供110年5月起缴费资料,之前的332元水费未结算清楚即未再与建方联系及催讨,事后员警接获112年3月后的209元水费通知也未告知建方,导致建方不知尚有后款须返还。

员警认为,他向建方催讨多日才拿到水费,夫妻因而失和,且建方付完3020元就不理他,向建方提出诈欺罪告诉,否认诬告。

法官审酌,被告从警30余年,历任派出所长、侦查队长等职务,对刑事法律娴熟,仅因告诉人承作其房屋改建工程衍生民事纠纷,即意图让告诉人受刑事处分,使国家机关无端发动侦查,耗费诉讼资源,依犯诬告罪处有期徒刑4月,可上诉。

台中警方表示,这名员警称此案是双方因房屋改建工程衍生360余万元债务纠纷,目前双方就民事纷争部分仍于告诉中,所涉刑法诬告部分,员警将于判决送达后提出上诉,以维自身权益;分局将视侦审结果,秉持毋枉毋纵立场,依端正警察风纪实施规定办理。

台湾彰化地方检察署。记者简慧珍/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