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权交易要开发票?KPMG这样说
为鼓励以科技创新及绿色投资等方法达到减碳目标,企业因执行专案取得的减量额度,可抵换新设或变更排放源的排放增量、抵销总量管制下超过配额的排放量,或自应征收碳费的排放量或碳关税的排碳差额扣除。以上核配的排放额度及取得的减量额度(统称碳权),得于中央金融主管机关或其指定机构办理交易之平台进行买卖。
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会计师陈志恺表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管制下所核配的排放额度,于税务上在以实际成本处理之规范下,可能应以使用到配售或拍卖之有偿部分认列排放费用,于配额内使用免费核配之无偿部分尚不须认列。
然而,对于因执行专案取得的减量额度,由于须采行主管机关认可的方法,且可用以抵换排放增量、抵消超过配额的排放量,并能减少未来应纳的碳费或碳关税,不无具有以取得的政府补助款于交易平台购入碳权之本质,是否应于符合条件时同时认列碳权资产及补助款收入,有待进一步澄清。
至于碳权交易的营业税处理,陈志恺说,参照现行财政部有关让与再生能源凭证之解释,属于销售劳务,可能有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之需。
陈志恺表示,由于税务上对于拆卸、移除或复原等未实现除役负债准备之会计估计成本,不得提列折旧费用,而应等到实际发生时以费用列支,故有关排放负债准备之会计估计成本,于税务上可能亦应作相同处理。目前我国会计准则对于碳权资产属性、免费核配的排放额度应否初始认列、续后衡量基础等处理方式,以及相应的税法规范尚不十分明确,故企业于面临相关财税议题时,宜寻求专业人士协助,以完善永续发展之减碳策略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