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門檻 大法官不暴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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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提出宪法诉讼法修正草案,将大法官现有总额人数,定为固定的十五人;且规定大法官要作出宪法判决,必须有十五位大法官中的三分之二(十人)以上参与评议,且有三分之二(十人)以上同意。

有人说,将判决通过门槛二分之一提高到三分之二,禁锢大法官宪法解释权,是司法改革退步。实际上,本有其他民主国家基于对国会多数尊重,规定宪法法院法官在做法律违宪判决时,须有高过简单过半的门槛,这并非进步或退步的问题。

一般会提到德国的宪法法院法。德国宪法法院在处理弹劾案、政党违宪案时需要三分之二法官同意;但若是处理法律违宪问题,只需要过半法官同意。因而有人认为,德国并不是适合的参考例子。但至少可知,宪法判决的门槛,本来就并非只有简单多数才是唯一标准答案。

最佳的参考案例是韩国。其秉持宪法法院不该轻易判决法律违宪的原则,若要宣告法律违宪,必须由九名大法官的三分之二即六名大法官同意。韩国宪法法院法第廿三条规定:「下列情形应有大法官六人以上之赞成。一、为法律违宪之决定…。二、变更以前宪法法院所判示有关宪法或法律解释适用之意见时。」韩国法律界认为这个规定非常正确,毕竟民意基础薄弱的大法官,不宜轻易认定具多数民意基础的国会法律违宪,也不应由简单多数决就推翻过去的宪法解释。除了韩国,哥斯大黎加也规定三分之二大法官才能宣告法律违宪。

另外,美国有若干州坚持州最高法院法官要宣告法律违宪,必须采取超级多数决。例如,北达科他州宪法规定必须有五位大法官中的四位同意才能判决法律违宪,内布拉斯加州宪法则规定必须有七位大法官中的五位同意;都要求超过三分之二的门槛。

回头看我国历史,民国四十七年大法官会议法规定,应有大法官总额四分之三之出席,暨出席人四分之三之同意,方得通过宪法解释。民国八十二年大法官审理案件法把门槛稍微降低,改为应有大法官现有总额三分之二之出席,出席人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宪法解释。直到民国一一一年宪法诉讼法上路,才将门槛降为出席二分之一。我国有长达六十三年余,对大法官解释宪法都要求超三分之二门槛;六十三年的运作经验证明,大法官一样能促进民主人权进展,但走得更稳健而不暴冲。

我国宪法增修条文规定十五位大法官,但没有规定宪法解释的通过门槛须过半数还是三分之二,故这属于立法院的立法裁量。我国采十五位大法官,人数比其他国家一般的九位大法官还要多,就是希望大法官人选多元、意见不要太过单一或统一,应多沟通彼此说服,而非单纯投票数人头。要求三分之二同意门槛,应较符合我国大法官人数多希望达到的多元多沟通协调的精神。

由少数司法精英组成的大法官在做宪法解释/判决时本来就有反多数决困境,而应谨慎为之。宪法既然规定需有十五位大法官,就不该由不足十位大法官贸然做出宪法解释。大法官不仅在判决法律违宪时会对抗国会多数,甚至如死刑释宪案所显示的,就算大法官没说法律违宪,却在做合宪性解释时,对法律运作提出各种立法指示,也会对抗国会多数。这让大法官自己成为了立法者,想取代国会或指导国会。

为避免少数司法精英与国会代表的民意多数冲突对抗,恢复宪法判决较高门槛,对恢复对大法官的信任与避免加深少数对抗多数,均有帮助。也能让大法官在守护宪法的路上稳健前行而不暴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