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友卖房背信 吴祖望判刑确定

判决指出,吴祖望在民国96年间,替友人处理台北巿2间房子时,建议友人将房屋均借名登记在吴祖望同母异父的弟弟名下,友人答应后,两方就签订总价新台币1180万元买卖契约。

吴祖望在98年间因需资金周转,将友人借名记在他弟弟名下的房屋,1户拿去银行办理抵押借款、1户委托房仲销售,幸好友人从房屋拍卖网站看到销售广告,让房屋没被卖出去,并报警提告。

一审法院认定,吴祖望未信守承诺,为利忘信,擅自将受托登记的房地进行处分,并委托仲介销售,使友人受损,且没有返还房子。

法官审酌吴祖望月入50万元、60万元,企业经营能力强,经济状况优渥,为本案犯行主谋,却于诉讼中完全否认犯行,没有任何悔意,态度极差,动机可恶,依伪造文书及背信等罪,判他10月及1年6月徒刑。

全案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今天驳回上诉。全案确定。103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