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违反工时工资规定 8月起加重裁罚

劳动部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副司长王金蓉提醒,由于雇主违法时点、劳动检查时点、裁罚时点都有可能横跨8月1日,例如地方主管机关可能在8月裁罚6月劳检到的5月违规事项,或是8月劳检到6月的违法事项等,这些都必须依照行政罚法规定,由地方主管机关个别裁量,但可以确定的是,如果雇主在8月之后违规的工时、工资事项,就一律是要依照最新的规定裁处。

劳动部修正「违反劳动基准法裁处罚锾共通性原则」,上市或上柜之事业单位,或是依法办理公司登记或商业登记,且实收资本额或在中华民国境内营运资金超过新台币1亿元之事业单位(含外商)、以及依信用合作社法设立之信用合作社,只要违反延长工时工资(加班费)、延长工时(超时加班)、轮班工作间隔、例假日、假日工资等规定时,可依照资力,以及三年内再度违反同条规定的次数,处5万元以上、100万以下罚锾,且可依规定加重其罚锾至法定罚锾最高额二分之一。

王金蓉解释,去年修裁罚基准共通性原则时,纳入「实收资本额超过1亿元的事业单位」应加重罚锾,但有地方劳政主管机关反映,外商的事业规模很大,但他们是以「中华民国境内营运资金」取代资本额一词,反而无法依法加重开罚,同样的,信用合作社以「实收股金总额」来计算规模,也会遇到相同的情况,因此今年修法时特别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