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购物平台纳入规范 妨害、拒绝检查最重开罚20万

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商品标示法》修正案,将网路商品贩售平台纳入规范,若业者拒绝地方政府到制造商、委制商、进口商、存放或分装场所等检查,违者可处处2万元至20万元罚锾。(本报资料照)

因应网路购物逐渐成为消费者主要购物方式之一,为加强网路商品管理,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商品标示法》修正案,将网路商品贩售平台纳入规范,明定地方主管机关可以到制造商、委制商、进口商、存放或分装场所等检查,不得规避、妨害或拒绝,违者可处2万元至20万元罚锾。另外,若违规情节重大,商品对身体或健康有立即危害,地方主管机关得迳予处罚。

现行产品成分标示宽松,为与国际接轨,保障消费者权益,此次修法修正制造日期采国际惯例标示为「年月」或「年周」;另时效性商品,除标示制造日期外,仍须加注有效日期,且有效日期应标示至「日」。

三读条文增列,贩卖场所以外的检查场所并将网路商品贩售平台纳入规范,地方主管机关得至制造商、委制商、进口商、分装商或其他商品制造、存放或分装之场所检查之外,亦增订网际网路平台业者提供刊登者、供货者或贩卖业者资料义务,违者处2万元至20万元罚锾。

另外,网路平台贩售的商品,因无实体店面,若违反商品标示法恐难以掌握相关违规事证,因此此次修法增订,地方主管机关必要时,可以要求网际网路平台业者有提供刊登者、供货者或贩卖业者的资料。违者同样可处2万元至20万元罚锾。

现行《商品标示法》规范,违反者须先通知改正,届期未改正才能处罚的机制,此次修法调整为若违法情节重大或商品对身体健康有立即危害时,地方主管机关可以迳予处罚,必要时得令其停止营业6个月或歇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