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认识小萝莉「初见面就冲摩铁嘿咻」 色男赔30万换缓刑

▲桃园市吕姓男子在网路上认识未满16岁少女,去年7月邀约出游,结果却到摩铁休息发生亲密关系,事后被少女家人察觉报警提告。(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沈继昌/桃园报导

桃园市吕姓男子去年透网路聊天认识未满16岁的少女,同年7月间邀约少女出游,当天下午2人却到桃园区某家摩铁休息,2人情不自禁发生亲密关系,事后少女家人察觉少女异样追问知道发生上情,报警提告。桃园地院审理时,被告吕男坦承犯行,并向被害人道歉,赔偿30万元后也获得少女与家人原谅。法官审结依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3月,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仍可上诉。

检警调查,24岁的吕姓男子去年透过网路认识还未满16岁的少女,2人透过IG聊天进而成为男女朋关系,7月28日吕男邀约少女出游,同日下午3时许,2人在桃园区某家商旅开房休息,吕男在未违背少女意愿下发生亲密关系,事后被家人发现后报警提告;桃检调查时,吕男坦承犯行,检方侦结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诉。

桃园地院审讯时,被告吕男坦承犯行不讳,同时承认透过网路认识少女,进而发生性行为等事实。法官审酌,被告不思尊重少女身体,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行为,利用少女年少识浅,欠缺性隐私之自主决定意思,严重影响其身心、人格发展健全,造成心理之伤害;惟被告犯后坦承犯行,并赔偿少女及少女父亲台币30万元,并达成和解弥补对少女之伤害,态度尚可。

法官查出,被告并无前科,有高院被告前案纪录表附卷可参,因短于思虑致罹刑章,犯后坦承犯行,并与少女之父达成调解并完成赔偿,少女与父亲均同意给予被告缓刑机会,法院认为被告经此侦审程序及刑之宣告之教训,当知所警惕而无再犯之虞;法官审结依对于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处有期徒刑3月,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本案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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