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改羁押?媒体人解读「法官心证」:质疑柯恐会做2事

台北地检署侦办京华城案,声押前台北市长柯文哲,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无保请回,检察官抗告后,高院发回更裁。台北地方法院5日上午开庭处理程序事项,下午2时正式召开羁押庭,经过2个多小时的讯问,裁定柯文哲羁押禁见。柯文哲(中)约于下午5时50分,被上铐押上囚车,移送台北看守所。(黄世麒摄)

民众党主席柯文哲涉及京华城弊案,2日无保请回后检方提抗告、4日高院发回更裁,台北地院今(5日)二度开羁押庭,从下午2点到4点半,经检辩2个半小时法庭攻防后,法官吕政烨裁定羁押禁见。可抗告。媒体人黄扬明研判裁定新闻稿指出,由裁定理由看起来,柯文哲在图利罪嫌部分罪证较明确,金流部分仍待检方进一步查证。而这位法官心证上认定柯文哲该被收押,是因质疑柯会灭证、勾串共犯及证人,也不排除柯有可能收贿。

黄扬明发文,为北院裁定羁押的新闻稿下注解:一、被告经讯问后,不争执声请书所指部分事实,并有被告、共犯、证人之陈述、相关卷证资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过高、超过560%的容积予京华城一案违背法令,竟仍执意为之,贯彻意志,迥然若揭,并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华城一案,获不法利益二百余亿元。则被告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之图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小解:法官认定柯文哲在京华城案的容积增加的图利罪部分明知违法、执意为之,罪嫌重大)

二、本件就目前声请书所述内容及侦查检察官掌握之案情,虽形式上已符合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图利罪之要件。然被告所为,究仅系被告单纯图利京华城共犯沈OO、抑或与共犯沈OO期约甚至收受违背职务贿赂,仍有待侦查检察官依调查所获之具体证据查明。而侦查系一浮动状态,随证据及资料获得逐渐形成具体之犯罪轮廓,甚至转成贿赂罪重刑,则被告为避免受到重刑,纵暂时坦承部分事实,仍有可能于将来避重就轻、翻异前词,甚且勾串共犯或证人;况被告所述,仍与已为本院羁押之共犯沈OO、应OO、彭OO等所述不一。为保障被告将来反对诘问权及证人证言之贞洁,且被告目前所涉犯最重之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图利罪部分,最轻本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确有事实足认被告有因犯重罪而有灭证及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小解:至于柯文哲是否收贿,仍待检方查明,因侦查仍会有新动态,因此柯可能会翻供、串供,加上柯的供词与沈庆京、应晓薇、彭振声等人不同,因此认定柯有灭证、勾串共犯及证人的可能。)

三、考量被告权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维护之动态平衡,并审酌宪法上比例原则,尤其刑事诉讼法对勾串共犯或证人并无有效预防规定,亦无法如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以仅能于被告逃匿时没入保证金之具保担保之;为保全证据,且经衡量后,因本案为贪污犯行,造成共犯沈OO在京华城一案即获有二百余亿元之不法利益,影响社会层面深远,应偏向公共利益维护,故认确无法以具保、责付、限制住居替代,而有羁押必要,爰依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项第2款、第3款及第105条第3项规定,羁押被告于台北看守所,并禁止接见、通信。

(小解:因京华城案的不法利益高达200多亿元,因此以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出发,无法以具保、责付、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因此有羁押必要。)

黄扬明直言,由裁定理由看起来,柯文哲在图利罪嫌部分罪证较明确,金流部分仍待检方进一步查证。而这位法官心证上认定柯文哲该被收押,是因质疑柯会勾串共犯及证人,也不排除柯有可能收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