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7月起实施 机动车排放召回

本报讯记者 蔺丽爽)由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生态环境部制定并发布的《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机动车存在排放危害的,其生产者应当实施召回。

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获悉,排放危害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二是由于不符合规定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三是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或不合理排放。其他不符合排放标准指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满足标准要求,但存在排放控制用车载诊断(OBD)系统排放系统使用软管及其接头、油箱盖防止燃油蒸发物排放、排放相关电控系统等要求不符合标准的情形。

《规定》指出,机动车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在排放检验监测时提醒机动车所有人。《规定》创新性地提出了排放召回要与机动车排放监督检查、排放检验衔接,督促生产者配合排放危害调查,督促车主积极配合完成召回,切实减少排放污染。

机动车生产者或经营者违反《规定》相关义务的,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规定》同时提出,将责令召回情况行政处罚信息计入信用档案,并依法社会公布。该条款直接关系到生产者的品牌形象信誉度目的是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敦促企业积极履行召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