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同居人夫怀孕判赔54万 不服上诉再多付18万
偷吃人夫害婚姻崩解,法院再增赔偿18万到72万。(示意图、与本案无关/AI生成)
彰化一名人妻小美(化名)控告阿芳(化名)与其丈夫阿德(化名)不当交往,导致婚姻破裂,并请求精神赔偿72万。一审法院于今年初作出判决,裁定阿芳须赔偿小美54万元,双方不服后续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判决阿方要多付18万元给小美。
根据法院判决,小美主张,阿德为其合法配偶,然而阿芳明知阿德已婚,却于民国111年7、8月间与阿德交往并发生性行为,甚至怀孕,进一步同居。小美得知此事后,虽然双方曾一度中断关系,但未久便恢复往来,并于民国112年5月开始同居至今,对小美造成极大精神痛苦,因而提告。
阿芳则抗辩表示,小美早在112年2月便已知悉其与阿德的关系,并未明确反对,显示并未对小美造成精神损害。此外,阿芳还提到,性自主权是宪法保障的权利,小美无权要求赔偿。但法院审理后认定,阿芳的抗辩并无充分证据支援,驳回其主张。
法院经查,小美提供多项证据,包括户口名簿、对话纪录、脸书贴文等,证实阿德与阿芳自111年7月开始不当交往,并持续至今。尽管阿芳强调小美默许其与阿德的关系,但法院并不认同,认为阿芳无法举证小美曾明确表示同意。此外,小美曾为维护家庭完整而选择隐忍,但阿芳与阿德持续交往,最终导致婚姻破裂,小美的精神痛苦显而易见。
在二审过程中,小美提起附带上诉,要求追加赔偿。法院强调,基于阿芳长期侵害小美配偶权、破坏家庭生活幸福定,对小美造成的精神痛苦应予合理补偿。法院于今年9月4日进行言词辩论,最终判决阿芳须再赔偿小美18万元,使总赔偿金额达到7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