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管張力素轉化酶抑制劑之文義解讀:Schwarz Pharma, Inc. v. Warner-Lambert Co.(Fed Ci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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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廷濠╱专利师

临床上,莫西普利属于一种血管张力素转化酶抑制剂,是非常重要的高血压治疗药物。莫西普利可有效降低患者过高的血压,且一并减少患者其他心血管疾病发生的机会。惟在药物专利侵权诉讼的攻防中,涉及血管张力素转化酶抑制剂者数量不多见。因此,本文拟借由Schwarz Pharma, Inc. v. Warner-Lambert Co.(Fed Cir 2004).案件[1],来深入探讨有关血管张力素转化酶抑制剂之文义解读。

案件背景

本案被告为梯瓦 (Teva) 学名药厂,其向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 (FDA) 提出了血管张力素转化酶抑制剂Univasc®的学名药许可之简易新药上市程序 (ANDA),该Univasc®之主要成分为莫西普利 (moexipril)。原告Schwarz药厂 (Schwarz Pharma) 因此向美国纽泽西州 (the District of New Jersey) 的联邦地方法院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主张被告梯瓦学名药厂侵害了系争专利的申请专利范围。地方法院经过总结判决 (summary judgment) 后认定被告梯瓦学名药厂未侵权,原告Schwarz药厂并不甘服,因此提出上诉。

高血压与相关治疗药物

血压,是血液在血管内流动时,对血管壁所产生的压力。血压有收缩压及舒张压之分,收缩压是指心脏收缩时,血液对血管壁所产生的压力,而舒张压则是心脏舒张时,血液对血管壁所产生的压力。收缩压的正常值为小于120毫米汞柱 (mmHg) 及舒张压的正常值则为小于80毫米汞柱。

高血压,则是指血压不正常的持续处于过高的状态,依其数值细分为高血压前期 (收缩压120至129毫米汞柱或舒张压小于80毫米汞柱)、第一期高血压 (收缩压130至139毫米汞柱或舒张压80至89毫米汞柱)及第二期高血压 (收缩压大于等于140毫米汞柱或舒张压大于等于90毫米汞柱)[2]。

长期的高血压可进一步造成其他的心血管疾病,因此有治疗的必要。在高血压的治疗药物中,有一类药物被称为血管张力素转化酶抑制剂(Angiotensin converting enzyme inhibitor,ACE inhibitor),其借由抑制血管张力素转化酶来达到降低血压的功效[3],例如:莫西普利,即为一种血管张力素转化酶抑制剂。

本案系争专利

本案系争专利为美国专利第4,743,450号 ('450专利)[4],'450专利的专利权人是华纳 - 兰伯特 (Warner–Lambert) 药厂,Schwarz药厂则是'450专利的专属被授权人。'450专利的申请专利范围总共有17项,其中的第1项及第16项为独立项,且与本案相关,故列出如下:

1. A pharmaceutical composition which contains:

(a) a drug component which comprises a suitable amount of an ACE inhibitor which is susceptible to cyclization, hydrolysis, and discoloration,

(b) a suitable amount of an alkali or alkaline earth metal carbonate to inhibit cyclization and discoloration, and

(c) a suitable amount of a saccharide to inhibit hydrolysis.

16. A process for stabilizing an ACE inhibitor drug against cyclization which comprises the step of contacting the drug with:

(a) a suitable amount of an alkali or alkaline earth-metal carbonate and,

(b) one or more saccharides.

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及第16项之中文翻译如下:

1.一种药剂组成,包含:

(a)一药品成分,该药品组成含有一足够剂量之血管张力素转化酶抑制剂(ACE inhibitor),

该血管张力素转化酶抑制剂易受环化 (cyclization) 、水解 (hydrolysis) 及褪色 (discoloration) 作用影响;

(b)一足够量之碱金属(alkali)或碱土金属(alkaline earth metal)碳酸盐(carbonate),

用于抑制环化及褪色作用;及

(c)一足够量之糖类(saccharide),用于抑制水解。

16.一种稳定血管收缩素转化酶抑制剂药品避免环化之程序,包含与药品接触之步骤:

(a)一足够量之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碳酸盐;及

(b)一或多个糖类。

所谓之碱金属是指在化学元素周期表中的1A族,分别有锂、钠、钾、铷、铯、钫等元素 (图1中的红色区域) ,而碱金属盐则是这些元素的盐类型态。所谓之碱土金属碱则是指在化学元素周期表中的2A族,分别有铍、镁、钙、锶、钡、镭等元素 (图1中的橘色区域) ,而碱土金属盐则是这些元素的盐类型态。

图1. 化学元素周期表,图片来源:维基百科

'450专利申请过程中之修正与被告梯瓦学名药厂之被控侵权物

'450专利系于1998 年5月10日提出申请,并以一种稳定组成为其名称,主要之组成除了血管张力素转化酶抑制剂外,更包括了与血管张力素转化酶抑制剂结合之稳定剂(stabilizer),用以避免血管张力素转化酶抑制剂发生降解作用。申请案最初之独立项系使用「含金属之稳定剂(metal containing stabilizer)」及「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盐类」之用语,于其后经修正为「碱金属或碱土金属碳酸盐」一词并顺利通过审查。

'450专利之申请专利范围第1项及第16项中的稳定剂为「碳酸盐」而被告梯瓦学名药厂之被控侵权物则使用「重碳酸盐(bicarbonate)」作为稳定剂。碳酸根(盐)之化学式为CO₃²⁻,而重碳酸根(盐) 之化学式则为HCO₃⁻。

华纳 - 兰伯特药厂为被上诉人

专属被授权人Schwarz药厂与专利权人华纳 - 兰伯特药厂对于申请专利范围的文义解读意见相佐。Schwarz药厂争议地方法院错误解读'450专利之申请专利范围,并主张应使用之申请专利范围用语为广泛、一般性的、该领域所知悉的解释,除非说明书或申请历程中有相反的结论或表示有排除或限制申请专利范围用语。依Schwarz药厂之主张,本案于检验说明书及申请历程之前应假设最广的、一般的及该领域所知悉的碳酸盐之定义,该定义包含了碳酸盐及重碳酸盐的解释。此外,Schwarz药厂复争议于申请历程中,其并无排除或限制该碳酸盐用语仅指碳酸盐,法院应给予该碳酸盐一词较广之一般性解释,故包含碳酸盐与重碳酸盐。

华纳 - 兰伯特药厂则不同意Schwarz药厂的主张,华纳 - 兰伯特药厂认为借由内部证据显示,申请专利范围用语中的碳酸盐一词仅代表碳酸盐,且重碳酸盐并无出现于'450专利中,因此碳酸盐一词特别仅指碳酸盐。因此,上诉时,上诉人Schwarz药厂一并列华纳 - 兰伯特药厂为被上诉人。

梯瓦学名药厂主张本案适用禁反言

禁反言 (estoppel),或称申请历史禁反言 (prosecution history estoppel),是指专利权人于申请过程中或维护专利的过程中所做出的修正、更正或申复,导致申请专利范围限缩,之后不得再次主张此部分的权利,若使专利权人可以再次主张其所放弃的部分,则将使申请专利范围更加不确定[5]。

梯瓦学名药厂同意地方法院所作之申请专利范围中,该碳酸盐一词为较窄之碳酸盐的解释,梯瓦学名药厂主张专利权人于申请历程中有修正其申请专利范围,因此,本案有禁反言之适用,Schwarz药厂申请专利范围中的碳酸盐一词,应受禁反言阻却其均等范围,故仅指碳酸盐。

上诉法院认为碳酸盐一词未受到限制

双方当事人不争议地方法院对于碳酸盐所做出的两种一般性、该领域所知悉的解释,一为较窄的碳酸盐及另一为较广的碳酸盐与重碳酸盐的解释,上诉法院以先前判例指出「除非有限制之下,地方法院应使用该技术领域中具通常知识者所知之较宽广之一般性解释[6]」,并进一步解释先前判例「若内部证据对于该词存在多于一个解释,则解释该请求项用语时应涵盖所有之解释[7]」,因此,本案除非有特别的限制存在,否则应使用较广、一般性、该领域所知悉的包括碳酸盐与重碳酸盐之解释方式。接着,下一步骤为以说明书及图式检视并确认该用语,该步骤亦用于申请历程的检视。如果遇有专利权人清楚且明确,异于原始解释时,则该一般性的假设可被推翻。

于说明书的部分,上诉法院认为并未见到该碳酸盐一词被限制,且华纳 - 兰伯特药厂的主张,并不足以推翻该碳酸盐用语较广解释的假设。在申请历程的部分,上诉法院指出申请历程无法呈现专利权人有任何的意图排除以重碳酸盐作为稳定剂,专利权人从未解释该碳酸盐一词使用之化学式为「CO₃²⁻」或其他,因此该碳酸盐一词不适用申请历程所生之禁反言限制,且无内部证据可证明有排除或限制该用语之情形下,本案应采纳该碳酸盐一词为较广的解释。因此,上诉法院认定该碳酸盐一词的解释为碳酸盐与重碳酸盐。

本案小结

上诉法院在检视了'450专利之说明书与申请历程后,认为并无明显排除或限制该碳酸盐一词的用法,因此,并无华纳 - 兰伯特药厂所主张之用语限缩情事,故本案须使用较广的用语解释。上诉法院认为该碳酸盐一词代表碳酸盐与重碳酸盐。由于地方法院于申请专利范围的文义解读有错误,因此,上诉法院撤销了梯瓦学名药厂不侵权之总结判决,并将本案发回地方法院重审。

备注:

(1) Schwarz Pharma, Inc. v. Warner-Lambert Co.,95 Fed.Appx. 994 (Fed Cir 2004).

(2) 台北医学大学,高血压,页1,网址:https://www.tmuh.org.tw/UploadFile/files/205%E9%AB%98%E8%A1%80%E5%A3%93.pdf. (最后浏览日2024/5/10)

(3) 郭熙,药理学,高点文化,页6-16,2023年5版。

(4) US 4743450

(5) 智慧财产局,侵害鉴定要点,页52,2016年。

(6) Rexnord Corp. v. Laitram Corp., 274 F.3d 1336(Fed Cir 2001).

(7) Texas Digital Systems v. Telegenix, Inc., 308 F.3d 1193 (Fed Cir 2002).

2. 生技、医药专利

3. 药事、专利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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