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青安贷款25问 财政部QA一次看
图/截取自财政部脸书
近期外界质疑「青年安心成家购屋优惠贷款精进方案(新青安)」有投机客、人头户及贷后转租等情形,为了杜绝不符购屋自住的投机行为,让政府有限的财政资源用在刀口上,财政部通过新青安贷款精进措施,增订借款人限申贷一次(112年8月1日以后经银行核贷新青安贷款者113年6月27日起不得再次申贷本贷款;新贷户征提自住切结书,若违反规定,将终止利息补贴,返还自违规事实发生日已拨补的补贴利息,并重新核定贷款条件。
另外,财政部已督导公股银行参照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防范投资客炒房及人头户申贷机制」规范,澈底落实贷前审核、强化贷后管理及稽查,例如:有无第三人以同一帐户转入多户房贷扣缴帐户缴纳本息、贷后回查实价登入资料是否与成交价不符、检视建物誊本是否有所有权不得移转的预告登记等,并与政府资料勾稽查核,如确有不符自住用途,审酌个案情形处理。
为了让民众更了解青年安心成家贷款,财政部也制作了问答集,工商时报带你一次看:
一、 申办本项贷款之资格条件为何?
答:本项贷款贷款对象为符合民法规定之成年年龄以上,且借款人本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无自有住宅者。但112年8月1日以后经银行核贷本优惠贷款者,自113年6月27日起,不得再次申贷本优惠贷款。
二、 本项贷款之申办方式?
答:符合本项贷款之资格条件者,请洽公股银行依其一般房贷申请程序,并指定适用本项贷款条件办理。
三、 本项贷款之申请及拨款日期?
答:为协助无自有住宅家庭购置住宅,赓续办理本项贷款,自即日起至115年7月31日均得申请办理,惟拨款日至迟不得逾115年10月31日。
四、 本项贷款之借款人年龄?
答:借款人符合民法规定之成年年龄以上即可申办本项贷款,其年龄计算以向银行申请日为准。
五、 本项贷款所称「无自有住宅者」如何认定?
答:以申办时借款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国财产税总归户财产查询清单」均查无建物资料为原则。
六、 单身者、离婚者、以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系外国人者可否申办本项贷款?
答:可以,本项贷款之贷款对象包括单身或已婚(含离婚)者。如离婚者,须查本人及户籍内有监护权之未成年子女均无自有住宅;另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系外国人,仅持有护照未持有本国居留证者无须查询。
七、 本国民众购买坐落于国外之房屋,或在台有住所之外国自然人,可否申贷本专案?
答:不可以。因本项贷款系为协助本国人民购置坐落于本国之房屋而设之优惠方案。
八、 本项贷款是否限第一次购屋者申办?
答:符合本项贷款之资格条件者,无论是第一次购屋或以前有房屋但已出售或转让,均可申办本项贷款。
九、 本项贷款所称最高核贷8成,其计算标准?
答:实际核贷成数须视借款人担保品坐落地点及房屋状况等因素;借款金额则须评估借款人还款能力、信用因素等,并依承办银行相关作业规定综合评估办理。
十、 本项贷款最高额度、最长年限及宽限期自112年8月1日起均有调整,是否仅限新贷户适用?
答:
1、 112年8月1日起本项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新台币(下同)1,000万元、贷款年限延长至40年,宽限期延长至5年,以新贷户适用为原则,不溯及既往;惟旧贷户贷款年限及宽限期,可视个案情况洽承贷银行申请办理(宽限期未满5年者均得申请个案认定)。
2、 基于惠民考量,前揭新贷户定义放宽为112年8月1日前已申请本项贷款但尚未拨贷者及112年8月1日后新申请者。
十一、 申请本项贷款者,是否皆可贷款1,000万元?
答:
1、 本项贷款最高成数8成,自112年8月1日起,本项贷款最高额度由现行8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借款金额如逾1,000万元,在最高1,000万元之内,适用本项贷款,超过1,000万元部分,则适用承贷银行之其他贷款方案;借款金额如低于1,000万元,则以借款金额适用本项贷款。
2、 112年8月1日前已申请尚未拨贷及112年8月1日后新申请者方可适用,不溯及既往;亦即112年7月31日(含)前拨贷案件,不得以改贷、增贷或转贷他行方式提高逾原800万元额度。
十二、 本项贷款之贷款利率?
答:
1、贷款利率以中华邮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储金额度未达500万元机动利率为基准利率,自113年3月27日起为1.72%,借款人得自由选择一段式机动利率、二段式机动利率或混合式固定利率计息,一经选定不得变更。为减轻民众购屋成家之资金负担,基准利率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减少调升0.125%;另自112年8月1日起至113年3月26日止,由内政部住宅基金补贴0.25%;113年3月27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由内政部住宅基金补贴0.375%,新、旧贷户均适用,惟转贷(含自行改贷)之借款人不适用之。
2、并计前揭减少调升及政府补贴后,各计息方式如下:
(1)一段式机动利率
按基准利率固定加0.585%(目前为1.805%)机动计息。但自110年1月1日起新贷放案件,按基准利率固定加0.555%(目前为1.775%)机动计息。109年12月31日前已拨款者,不得变更计息方式。
(2)二段式机动利率
前2年按基准利率固定加0.345% (目前为1.565%)机动计息,第3年起按基准利率固定加0.645%(目前为1.865%)机动计息。
(3)混合式固定利率
前2年采固定利率,第1年按「拨贷当时」基准利率固定加0.525%(目前为1.745%)固定计息,第2年按「拨贷当时」基准利率固定加0.625%(目前为1.845%)固定计息,第3年起按基准利率固定加0.645%(目前为1.865%)机动计息。
十三、 本项贷款房地之取得日期如何认定?
答:本项贷款房地之取得日期系以建物誊本上登记日期为准,只要所购置之自有住宅(建物誊本)登记日期为申请日前6个月内者,即符合本项规定。举例:借款人于112年8月5日申请贷款,所购置之自有住宅建物誊本登记日期须在112年2月5日以后。
十四、 本项贷款与内政部「自购住宅贷款利息补贴」贷款能否并用?
答:基于便民及考量民众实际需要,本项贷款可与内政部「自购住宅贷款利息补贴」贷款搭配。
十五、 原持有持分房产,另购之自有住宅能否办理本项贷款?
答:本项贷款之借款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个别持有共有住宅或共同持有共有住宅,其所持有建物之持分换算面积合计未满四十平方公尺,可申贷本项贷款。
十六、 本项贷款是否可先申请保留额度后,再行办理购屋作业?
答:不可以。本项贷款需先行评估「担保品」,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之民众,因无提供作为银行评估之明确标的物,银行无法受理。
十七、 申办本项贷款所购买之房屋用途有无限制?
答:建物经承办银行查证确系作为自用住宅使用,并应于核贷时请贷款人签订自用住宅使用切结书,即可受理;倘核贷后经承贷公股银行查证贷款人所购置房屋非供自住使用情形,应自事实发生日起停止利息补贴,且贷款人已溢领利息补贴者,应由承贷公股银行追回后归还,并依上开切结书及银行贷款契约相关约款,重新核定贷款条件。
十八、 所购置之自有住宅,前屋主出租未届期,能否办理本项贷款?
答:不可以;惟借款人所购置之房地日期符合第十三问答条件者,得先以承贷银行之其他贷款方案办理,俟无租赁情事后,再申请改贷本项贷款,依第十二问答,不适用减少调升及政府补贴后之计息方式。
十九、 借款人名下无自有住宅,但以其他人所有之自有住宅已向行库借款者,借款人能否再办理本项贷款?
答:凡借款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无自有住宅者(借款人为单身者,本人无自用住宅),即可申请本项贷款。
二十、 「全国财产税总归户财产查询清单」(或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查有房产,但借款人表示该笔财产已出售或转让,可否申请本项贷款?
答:借款人提供可证明已出售或转让该笔财产资料(如登记誊本),即符合无自有住宅资格;惟若「全国财产税总归户财产查询清单」(或财政部财政资讯中心)查无房产,但征信作业时,联征资料显示在其他行库已有担保放款,并经确认该笔贷款担保品属借款人所有,则该借款人不符合本项贷款规定。
二十一、 与他人共同购买同一房屋,可否申贷本项贷款?
答:可以,惟本项贷款如提供与他人共同持有之房地为担保,且均符合申贷资格,优惠贷款额度合计最高仍为1,000万元;如仅有一位符合申贷资格,其担保物之共有人应将其持分部分,一并抵押予银行,且应以符合资格者为借款人,优惠贷款额度应按建物所有权持有比率核贷。(如持分1/2,则优惠贷款额度为500万元)
二十二、 借自地自建者可否申请本项贷款?
答:不可以。本项贷款为购屋贷款,因此自地自建不符合本专案规定。
二十三、一人一次购买二屋,可否皆适用本方案?
答:仅能一屋适用。
二十四、 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仅持有土地而未持有房屋者,是否适用本项贷款?
答:是。基于资源合理分配性,本项贷款之借款人(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限为名下无自有住宅者。
二十五、 居民持有天灾受损之半倒房屋,另购一笔自有住宅,可否申贷本项贷款?
答:基于政府体恤受灾居民并协助其购屋成家,依据灾害防救法规定,经行政院公告之灾区,该灾区受灾居民持有相关主管机关认定之半倒房屋证明文件,且名下仅持有该受损之半倒房屋者,得申办本项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