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分析-千万寿险保单 1招轻松留爱子女

信托公会举例,长期在海外从事航运工作的单亲爸爸王先生,因工作需要常需往返世界各地,若不幸发生意外,三名年幼子女的生活及教育会无所依靠,虽然投保多张共计1,000万元的寿险保单,但又担心年幼的子女能否妥善运用保险理赔金,还要避免他人的觊觎。

信托公会建议,王先生可将所有保单纳入一个保险金信托合约,先支付签约开办费用约三到五千元,未发生保险事故时,因保险金尚未进入信托帐户,不会有其他费用。当保险事故发生,保险金进入信托帐户后,才有信托管理费产生。

如被保险人王先生身故后,保险金依约进入到信托帐户,由受托机构依照当时信托合约内容指示进行管理与按月支付生活费及教育金给三个小孩。也可在合约中加注,若小孩在生活上有大笔资金需求,如医药、留学费用、创业或结婚时,经指定信托监察人同意后,提出书面另行申请,或可约定受益人成年时,将剩余信托资产移转至小孩身上,信托关系终止,用以确保信托人的意旨及兼顾受益人的照顾。

信托公会秘书长吕蕙容表示,保险金信托除可达到生活照护之目的外,也可以有节税功效,因为「税务」一直是很多人保险规划的重点,在受益人与要保人非属同一人之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给付中,属于死亡给付部分,不用缴纳遗产税,而且一申报户全年合计数在3,330万元以下者,免予计入基本所得额。健康保险给付、伤害保险给付、及受益人与要保人为同一人之人寿保险及年金保险给付,不纳入个人基本所得额,自无扣除3,330万元免税额度问题。

另外还需留意当初决定设立保险金信托的人可能是父母,但理赔金实现时,信托契约委托人则是其未成年子女,这时新的法定代理人有可能推翻当初决定设立者拟定的保险金信托契约,为防范这种情况发生,信托架构中可设置信托监察人或亲属会议来保障契约订立时照顾未成年子女终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