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上市櫃公司調薪 三點提醒

员工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劳资和谐也是政府所关注的重点。 联合报系资料照

员工是公司最重要的资产,劳资和谐也是政府所关注的重点。最近就有刚三读通过并已公布的《证券交易法》第14条第6、7项增订案,要求上市柜公司「应于章程订明以年度盈余提拨一定比率为基层员工调整薪资或分派酬劳」。然而,怎么执行也引起广泛讨论。这里有三点提醒。

第一,企业主应留意的是,劳资共荣并非从证交法增订规定开始。《公司法》在2015年时,即增订第235条之1,要求公司应以当年度获利状况的定额或比率,分派员工酬劳,此次证交法条文与其相当接近;同时《劳动基准法》第29条也规定,公司在年度有盈余时,对于全年工作并无过失之劳工,应给予奖金或分配红利。

这些都是「所有公司」适用的法规,方向也都是公司有获利,应与员工分享。只是上市柜公司还另外适用了证交法,明文规定这些支出可作费用,并从年度营利事业所得中扣除(税前),以增加企业适用的动机。

第二,此次证交法增订内容,加上了「调整薪资」选项,由于薪资是工资,相较于过往「个案性」的奖金及酬劳,薪资调升后无法任意降减,将会是持续支出的成本,如要变更须双方议定;奖金一般则认为仅属于恩惠性、勉励性给与,并非经常性支出的劳动成本,操作较有弹性。

不过话说回来,上市柜公司依法本须揭露员工整体薪资资讯(像是员工薪资平均数、中位数),因此薪资调整也有助公司名声及竞争力。

第三,在执行作法方面,基本和过往员工酬劳分派相同,比率等事项从章程进行规定,但一些细节仍待观察。例如「基层员工」的认定,是否等同于「非担任主管职务」者?也就是排除掉经理人、部门主管等这类有为公司管理事务及签名权利之人(金管证交字第1120384295号函),又过往经济部曾说明,除董事、监察人非属员工外,其余人员是否属员工,由公司「自行认定」(经济部经商字第10900116680号函),也值得参考。

此外,上述法条间仍有细节差异,像是公司法规定可用「定额」或「比率」决定酬劳,但证交法只有「比率」,以及「当年度获利」、「年度盈余」等,因此适用上的调和也是企业主要持续留意的重点。

另外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植基于公司治理,法律效果上虽然没有罚则,但并不碍员工以此主张权利,实务上也有不少奖金、酬劳的争讼案例,尤其像是公司在认定「员工过失」、「奖金领取以分派时仍在职为限」等,执行上都要务必谨慎,也期待企业主都能不断提升劳动条件,员工与企业共荣共存,打造双赢的局面。

(本文由众勤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陈全正口述,记者叶卉轩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