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挂第二类试车牌可行驶高速公路 11/30开始核发

(第一类及第二类试车牌。图/李青萦)

公路总局因应汽车买卖业试车之需求,11月30日起核发「第二类试车牌」,共有「白底红字」及「红底白字」2种样式,仅供买卖试车使用。

公路总局表示,现阶段「第一类试车牌」核发的「白底蓝字」试车牌,供汽车买卖业、汽车制造业或汽车研究机构,因业务需要试行汽车时,向公路监理机关申领并悬挂于试行的汽车。但是考量悬挂车辆种类,包含通过车辆型式安全审验的新车或中古车,亦含研发中尚未经车辆型式安全审验程序的车辆,因此限制「白底蓝字」试车牌不得行驶高速公路。

为了因应汽车买卖业试车需求,公路总局新增「第二类试车牌」,该类号牌颜色有两种样式,分为「白底红字」限悬挂于汽缸总排气量4,200C.C.(或马达马力414HP)以下的车辆,及「红底白字」不限悬挂汽缸总排气量或马达马力的车辆。悬挂「第二类试车牌」的汽车可行驶高速公路试车,若符合申请资格的汽车买卖业者,可向公监理所站提出申请。

至于原本核发的试车牌(白底蓝字)调整名称为「第一类试车牌」,则维持现行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