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下课嬉闹一句「有病」遭甩巴掌 国中女师误会掰:我是自卫

记者黄翊婷台北报导

高雄市某国中的杨姓英文老师误会郭姓女学生骂自己「有病」,气得当场甩了学生一巴掌,2014年间被校方记了两个申诫,她不服提告,辩称只是推了学生一把,没有打人。不过,最高行政法院合议庭并不采信杨女说词,最后判她败诉确定。

判决书中提到,杨女任教班级学生及家长多次向辅导老师投诉,她情绪控管不佳、上课声音太小、与学生之间缺乏互动,甚至会在课堂上说出种族歧视、不雅字眼或是人身攻击等言论,而且管教学生的标准不一,会随意记警告、申诫以及大小过,或是耽误大家下课时间

▲杨女被投诉会在课堂上说些人身攻击的言论。(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与本案无关)

更夸张的是,2014年6月间郭姓女学生与林姓同学在下课时间玩耍,两人刚好站在杨女旁边,她开玩笑地对同学说了一句「林XX,你有病」,没想到下一秒就遭老师站起来狠甩一巴掌。杨女也因为上述原因,被校方记了2个申诫。

对于学生指控体罚一事,杨女辩称,当时郭姓女学生靠得很近,几乎就在她的耳边,出于自卫才会顺势将人推开,「当时我的周围都是学生,无法移动,所以我推开她,应该是推到太阳穴附近的位置」。

▲郭姓女学生下课与同学嬉闹,却被杨姓女老师误会而挨了一巴掌。(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akutaso,与本案无关)

不过,最高行政法院合议庭认为,杨女并不否认当时有以手掌碰触郭姓女学生等肢体动作,等同于相互印证了学生的自述内容,足以认定她的确对郭生身体做出施加强制力等动作,虽然没有达到身体组织受损的伤害程度,但已经足以导致学生身心感到痛苦,符合体罚行为的定义

合议庭表示,按照《教育基本法》第8条第2项规定,学生不应受到任何体罚以及霸凌行为;另外,校方按照情节轻重可以予以教师申诫、记过等处分记杨女2个申诫并无过当,也符合相关规定,最后判她败诉,全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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