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認罪拍少年性影像...馬籍音樂人好友翻供否認 不得緩刑

艺人炎亚纶(本名吴秉孺)陷性影像风波,面临官司坦承犯罪,且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士林地方法院今宣判,依拍摄少年性交行为电子讯号罪、个资法等3罪判刑,均宣告缓刑3年,但同案被告马来西亚籍音乐人陈信延,传此案性影像给吴观看,翻供否认犯行,遭依个资法非公务机关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判处4月徒刑,可易科罚金12万元,不予宣告缓刑。可上诉。

吴秉孺和马来西亚籍华语流行音乐填词人陈信延,为朋友关系,吴陷入性影像风波,遭检方调查,专案小组追查出陈男曾传此案影像给吴观看,曾遭检方搜索,查扣存有性影像的手机及笔电,遭起诉。

判决指出,2018年9月28日,陈男从推特网站,下载吴秉孺拍摄的少年性交影像,而无故持有少年性影像,且明知影像中有少年脸部特征,竟在2年后、2020年9月28日,以通讯软体Whats App传性影像给吴秉孺观看,非法利用少年个资。

合议庭审酌,陈男明知少年在本案性影像拍摄时,为16岁以上未满18岁少年,竟无故持有性影像,且传给友人吴秉孺观看,侵害被害人隐私权,犯后否认犯行,虽诚挚向被害人道歉,但双方对于和解金额差距过大,未能达成和解,考量收入约7、8万新台币,还需扶养马来西亚的家人等情状,依个资法非公务机关非法利用个人资料罪,判处4月徒刑,可易科罚金12万元。

合议庭指出,陈男翻易前词改口否认犯行、未和解赔偿,不予宣告缓刑;陈男为马来西亚籍外国人,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惟考量合法来台居留、工作已逾15年,领有外侨永久居留证,无其他刑事犯罪前科,在我国有正当工作等,认无谕知刑之执行完毕或赦免后驱逐出境之必要。

炎亚纶。图/晴空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