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役修法若通過 經長:核二、核三可延役20、30年

经济部长郭智辉。联合报记者曾原信/摄影

因应未来AI增加用电需求,经济部长郭智辉日前提出核三厂可能作为备援电力,他今天在立法院表示,若核电延役相关法条修正通过,核二、核三厂经过安全检查、测试后,有机会延役20、30年,但核电延役成本需考虑运转、原料费用,并没有想像简单。

郭智辉今天在立法院经济委员会后受访表示,核电厂延役须依照法律规范,因此仍存在不确定性,包括若修法通过后所需的安全维修、检查时间等。不过因应未来产业发展可能增加的用电需求,他认为,核三厂可能作为AI产业用电需求暴增时的备援电力。

郭智辉指出,修法通过后,经济部才能进行核电延役的准备,包括核电厂检验、测试都需要预算,「只要法拿掉了,我们就可以准备去做这些事情」,但如果法没有拿掉,就无法进行相关准备。

他说,修法后也不排除让核二延役,并将核电厂比喻为「开了40年的车子」,若修法通过,核二、核三这部车子也须经过检查,看还能不能开,并且有机会延役20、30年。

郭智辉表示,能源政策并无改变,包括满足外界用电需求、稳定供电品质、以及降低用电成本,加上不同产业对绿电、灰电等需求有所差异,特别是制造业用电多,电费攸关厂商营运成本。

至于核电厂延役是否比盖新电厂便宜,郭智辉表示,核电延役的成本不一定会比盖新电厂便宜,因为核电厂运转、原料费用等都需纳入考虑,并没有想像得那么简单。

依照现行「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规定,核子反应器设施运转执照最长40年,期满须继续运转者,须于时限内换发执照,未依规定换发不得继续运转;仍须继续运转者,应于执照有效期间届满前5年至15年,提出延役申请等相关规定。

国民党立委已提案修改「核子反应器设施延役条例草案」,盼提供核电厂在运转执照尚未届满或已届满,皆可提出换照申请。

知情人士表示,依照现行法规,核电厂必须在执照有效期届满前至少5年要申请展延,也就是说,若修法拿掉申请期限限制,即可为核三厂、甚至已除役的核二厂延役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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